《办法》要求,餐饮经营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的,应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地采购的,应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采购供货合同、每笔供货清单。
采购记录应如实记录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并按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妥善保存备查。
食品原料统一采购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在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