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上午,备受瞩目的
此次开庭中,张裕公司作为第三人,也参加了庭审。
本案是以商评委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因此庭审中主要围绕两方面展开:一是商评委作出裁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二是商评委作出裁定在实体认定方面是否有根据。
双方在质证过程中围绕的焦点问题仍是对“解百纳”应如何认定。原告方的四家企业认为“解百纳”是酿造葡萄酒所用葡萄的通用名称(特指某种酿酒原料),并不能够被注册为商标使用。因此,商评委将“解百纳”裁定为张裕公司注册商标是错误的。
商评委方面表示,“解百纳”并不特指某一类酿酒用葡萄,中文许多文献中也并未将“解百纳”作为与某葡萄品系惟一对应名称使用;“解百纳”并非是葡萄品种通用名称。
除此之外,原告方4家公司对商评委的评审程序和依据提出质疑,认为商评委只采信对第三人有利的文件,从而认定“解百纳”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存在漏审和认定错误的嫌疑。
此次开庭并未就商评委裁定是否有效作出明确判定,“解百纳”归属问题尚无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