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此次通过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从乳制品收购、加工到销售、出口等环节,更是明确和细化了职能部门的监管义务和责任。值得欣慰的是,草案中还规定了严厉的问责任制度,可以想见的是,此项公共政策的顺利出笼,无疑能加快我国奶业重新崛起的步伐。
虽然社会各界、专家学者包括广大消费者,对这项规范乳制品行业的硬制度,有着良好的心理预期,但是,笔者觉得,食品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光靠一项制度根本不能奏效,尤其像乳制品与老百姓生命健康休戚相关的行业,除严格执行草案外,还要必须祭出奇制胜的“三大”法宝。
所谓“三大法宝”,是指行业自治、社会监督和司法追溯。惟有三个环节与国务院的颁布的条例,相互配合,协调联动,方能使乳制品行业由看不见的“黑夜”,迎来一个明媚的春天。
行业自治是乳制品企业步入正轨的重要前提。任何一个团体,如果说没有自治,只有外部的强制,就不可能形成一种正常的基础秩序,乳制品亦应如此。事实上,我国奶业协会早就成立,但是,这个协会与多数官办协会一样,是个二政府自治组织,因而,它没有自治的意愿和能力。在国外,由于行业组织大都是独立于政府的,对于企业的自律行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譬如,美国就要求乳制品企业自己聘请审查员,企业出于自身声誉的考量,会邀请业内公认的乳制品生产质量**专家来把关。否则,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很可能会被行业协会踢出门外,*终影响到自身生存。
社会监督是保障乳制品安全的坚强后盾。社会监督主要取决于两个重要环节,一方面是公众监督。比如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公布的全国可检测三聚氰胺的385家机构名录,在北京的19家机构中有少数可以接受个人送样检测,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就是其中之一。类似监督机制的构建,其实就是公众监督食品安全的有效方式。另一方面则是媒介监督。不管是纸质媒体,还是网络,二者都应对食品公共安全问题,负起责任,提供很好的监督。
司法追溯是杜绝乳制品掺假使假的“杀手锏”。从机会成本视角来讲,比起事前、事中监督更管用也更有效的,是事后能**时间的追溯惩罚制度,惟此,企业会惧于法律的威慑,从而不敢或放弃掺假使假行为。本次“结石门”事件,恰好击中我国惩罚机制的软肋,对于企业而言,由于《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于企业的处罚机制软弱,企业几乎受到不了致命性打击;而对消费者而言,消费者索赔只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具体到奶粉事件,说白了就是你买了一包不合格奶粉,*多赔你两三包奶粉。
基于我国的现有国情,要想使这“三大法宝”发挥真正威力,**,要发挥行业自治作用。乳制品行业协会要摆脱政府的掣肘,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组织,做好乳制品行业的监督员。其次,要政府部门还应拓宽消费者的监督渠道,大力支持报刊、网络等第三只眼的监督,为食品安全提供坚实保障;*后,要完善现有法律,把企业巨额赔偿、集体诉讼等处罚机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