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促销管理规定在第十条特别提出,北京对
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促销时间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或者限制数量、时段的,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场秩序维护和人员疏导措施、车辆的停放和疏导措施。
《规定》提出,北京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信息,明示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等内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举办购物返券的促销活动;不得以保留*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北京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在经营场所举办的促销活动,须遵守该规定。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包括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家居建材店、专业店、专卖店、折扣店等零售店铺。
《规定》指出,北京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以国家法定年节、开张、开张纪念等名义举办的促销活动,或者举办连续营业时间超过16小时的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7日前,将促销活动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等情况,按照规定进行书面报告。
据知,《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