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连续三年进行的市民
如果索赔的成本高于索赔所获得的赔偿,那么从理性角度看,很多
在春节长假中,市食药
上海食品市场整体水平好转是有关食品投诉举报数量下降的主要原因,但记者在实际采访中发现,餐饮企业原料不新鲜、餐具不干净等食品安全问题仍有发生,只是当事人选择了沉默。
市食药监管局连续三年进行的上海市民食品安全意识调查显示,近九成市民遇到过食品安全问题,但超过八成的市民在遇到问题时没有选择投诉维权;即便是投诉的市民,也有近一半对投诉结果表示不满意。
不是市民不重视食品安全维权,而是众多限制阻碍了市民为食品安全维权的脚步。
问题太多 方向不明
从市民食品安全意识调查报告看,市民在食品消费时*常遇到的问题依次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或扩大宣传”、“食品在保质期内变质”、“虚假或错误标签标识”、“包装不合格”、“食物中毒”。在这些问题中,除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食品在保质期内变质”、“食物中毒”与食品品质密切相关,其他如宣传、包装、标签上的问题往往不影响食品本身质量。说得通俗点,有这些问题的食品“吃不坏肚子”,这点使很多消费者放弃了维权。
表面看不维权是消费者自己的选择,无需干预;但仔细分析一下会发现,消费者看到这些问题而不维权的一个原因在于不清楚这些也是食品安全问题,更有很多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后搞不清向谁维权。例如,如今食品包装越来越花哨,标签越来越多样,认证标志、许可标志、评比奖项证明比比皆是。它们在帮助消费者挑选称心食品的同时,也可能增加消费者的负担———你知道“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是有期限限制的吗?你知道“QS”标志下的代码是表示产品类别以防止被其他企业冒用的吗?看似周到的设计消费者未必理解得了,要发现其中猫腻更属不易。而在发现问题后,将问题按照生产行为、经营行为、宣传行为区分开来,选准投诉对象,也不是每个消费者都能做到的事。
以上情况并非不能改变:标签、包装等方面的专业问题,可以请专业机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杜绝违规使用现象,让消费者真正体会到这些标志引导消费的作用;投诉方面的问题,可以将现有的投诉渠道梳理整合,“食品投诉”一口受理,各行政部门作为后台支撑分别行动,避免消费者找不到方向……此外,有关食品选购知识和维权法律法规的宣传范围也可更广一点、频率更高一点,帮助消费者辨别食品安全问题、提高维权意识。
留样不易 举证太难
市民食品安全意识调查报告还显示,绝大多数市民觉得为食品安全维权太麻烦。麻烦在哪?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举证困难。
一方面,食品作为易耗品的特性阻碍了消费者维权的步伐。有位读者曾向记者投诉称,他购买了一只白斩鸡与家人分享,谁知饭后全家人都不同程度出现了腹泻症状,怀疑是由白斩鸡引起的。但此时手上只有一张白斩鸡购买凭条,所有的鸡均被吃完,与白斩鸡一同下饭的菜肴也被吃尽,此时想维权也不知道从何着手。确实,在没有留样的情况下,很难判定引起消费者身体不适的食品究竟是哪一种。
另一方面,食品安全问题的鉴定也令消费者不堪重负。有位消费者购买了一瓶高档酒,品尝后觉得口味有问题,怀疑买到了假酒。但判断酒的真伪不是由消费者说了算,而是要经过国家认可的检验部门的检验。可检验部门表示,对酒类等食品进行真假鉴定的前提是包装完整。在旧瓶已经开封的情况下,消费者要么重新买一瓶酒申请鉴定,要么放弃维权。此外,消费者还须自己支付鉴定费,假如鉴定为假酒但生产销售者不认账,消费者就得在原来的维权内容中增加一条:支付鉴定费。而这,会花费消费者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专家指出,目前涉及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危机处理等重要制度尚不完善。比如企业销售含有苏丹红的鸭蛋,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会受到监管部门处罚。但消费者直接向经营者索赔仍会遇到困难,因为要有证据证明消费者食用了含苏丹红的食品,且因这种食品损害了健康。而这个因果关系很难取证,不仅需要有关部门鉴定检查,还涉及到时间问题———苏丹红对人体的危害可能是潜在的、潜伏的,不是今天吃了苏丹红、明天就能检测出身体受到危害。
从实践经验看,在食品安全维权中不妨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对消费者怀疑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可以由生产销售企业负责举证证明产品质量合格,包括付费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等。然后再根据举证情况分清责任,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费用,简化消费者的维权过程。
赔偿太少 惩罚太轻
维权成本高在众多投诉中都有体现,在有关食品方面的维权中尤其明显。大部分食品的价格都不高,投诉成本远远大于消费者获得的赔偿,这使很多消费者自认倒霉,放弃维权。
在记者亲历的一些涉及食品的投诉中,很多投诉都因消费者的索赔要求与生产销售者的处理意见相差甚远而无法解决;在那些达成赔付协议的投诉事例中,通常也只是以生产销售者退换货为*终解决方式,没有额外的补偿。法律专家表示,有些食品投诉并不适用双倍赔偿条款。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双倍赔偿适用条件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行为;如果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没有欺诈行为,依法是不能要求双倍赔偿的,只能退换货。也就是说,消费者若不能证明销售者是明知故犯销售质量不合格食品,就可能得不到销售者的双倍赔偿。
维权成本和赔偿数额的矛盾不仅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也给生产企业留下可乘之机。部分生产企业会“打小算盘”:提高产品质量将增加成本,既然法律规定的赔偿有限,不如等消费者提出问题再进行赔偿,反正也赔不了多少。由此就出现一个维权怪现象———本来应该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反而保护了生产企业。
要改变这种情况,必须建立鼓励投诉的制度,加大惩罚力度。对消费者而言,如果索赔的成本高于索赔所获得的赔偿,那么从理性的角度看,很多消费者会放弃维权与索赔。若想让消费者积*维护自己的权益,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消费者不会因维权而遭受损失。对此,法律专家建议可以将*低赔偿金制度纳入相关法律法规,鼓励消费者进行投诉。比如在美国很多地区,消费者只要因产品或服务质量不过关而受到损伤,不管情况如何,*低赔偿额度都是200美元,这一*低赔偿额在有些地区甚至达到1000美元。*低赔偿制度的好处不仅在于提高消费者的维权积*性,而且能让那些在小利益上损害消费者权益、却心存侥幸的生产销售者望而却步,因为哪怕被发现一次,也会面临相当高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