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
从这一意义上说,
在肯定食品召回破冰意义的同时,必须看到,这可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食品不同于汽车等商品,对有缺陷的汽车可以召回,而食品一旦进了消费者肚子里,怎么召回?因此,对于召回产品而言,首要的是落实赔偿责任。
另外,缺乏相应制度保障的食品召回制度显得孤军深入。国外的召回制度,是以信用制度为基础的。如果一个企业任由缺陷食品上市并不加以召回,那么必将被市场无情抛弃。而在国内信用制度相对缺乏的情况下,企业的不诚信行为,有时不仅不受市场惩罚,反而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消费者因为信息、知识、财力、精力相对处于弱势,很可能甘吃“哑巴亏”,不愿举报,不想较真。
《特别规定》明确,如果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这一义务,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者吊销许可证照。这一处罚还须细化。且问,“货值”到底是多少?是一批产品的出厂总值,还是被查获的缺陷商品价值?一批食品的销售可能达几个亿,然而查获的缺陷食品可能只有几万元。如以查获的食品货值查处,那么厂家一算账,违法成本*低,还不如不召回,销多少是多少。违法成本过低的情况在销售者身上同样存在。
食品召回应该有进一步的制度跟进,否则食品企业仍可能钻制度漏洞,使食品召回制度流于形式,从而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