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企业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主动召回

百检网 2021-11-15

     中国 国务院日前出台关于加强 食品等产品安全 监督 管理的特别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在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后主动 召回产品。

    特别规定第九条明确: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根据特别规定,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该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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