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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太太自2001年6月开始就一直购买某医药保健公司销售的“苦瓜口含片”。该公司称“苦瓜口含片”是纯天然保健品,不添加任何药物,能降血脂,降血糖,能治疗糖尿病。但是,2005年国家和北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文,确认“苦瓜口含片”
李老太太认为,该医药保健公司销售违法添加了药物的保健品,属欺诈行为。此外,李老太太还称,自2001年6月至2005年,她一直服用“苦瓜口含片”,共花费了3550元,并停止服用西药,致使她的病情加重。在得知“苦瓜口含片”非法添加药物后,精神更受到了严重打击。故李老太太除要求该医药保健公司双倍赔偿外,还要求精神损失赔偿费5000元。
该医药保健公司作为被告在法庭上辩称,公司在经销“苦瓜口含片”的过程中,向厂家索取了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尽到了注意义务,且在销售过程中没有夸大宣传、虚假陈述或欺骗、欺诈行为,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下发之前,公司对“苦瓜口含片”含有药物的事实并不知情。公司在经销过程中,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现在,没有证据证明“苦瓜口含片”添加的药物可对人造成损害。所以,不同意李老太太的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讼的“苦瓜口含片”为保健品,且明确标示“天然植物制品”,但其却违法添加了药物,因此,生产商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作为消费者,有权向经销商主张权利。无论该医药保健公司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其均应承担责任。故法院对原告要求退还药款3550元并赔偿355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该医药保健公司退还李老太太3550元,并赔偿3550元。
据悉,医药保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