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05年我国局部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了扶持家禽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其中规定从2005年11月1日~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业实行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的优惠政策。今年6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到2006年12月31日。
这次两部门发出的通知明确,自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
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通知还明确,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确保及时足额退给企业。此外,经省(区、市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区、市范围内或本省(区、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