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8月1日起,
随着社会的发展,食品包装安全卫生已受到世界各国越来越广泛的重视。去年1至10月,欧盟向我国通报了54起食品包装及接触材料的安全卫生问题。为加强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国内外消费者身体健康,同时有效应对国外贸易的技术性要求,国家
根据这一规定,检验检疫部门将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对作为商品直接进出口的食品包装、包装材料以及已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实施检验,发现不合格情况,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作为过渡期(2006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内用于盛装食品的出口食品包装、包装材料,要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处理,其中对出口食品包装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8月1日前库存的食品包装、包装材料,立即进行查库统计总量,在过渡期内按企业需要分批核销。企业在出口食品报检时,需提供“出口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食品检验部门凭此核查出口食品包装、包装材料,并进行使用鉴定。对8月1日以后新生产的食品包装、包装材料应按照规定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用于盛装食品出口的食品包装、包装材料,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