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规范》适用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具有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及其他重大社会活动实施的专项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坚持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分为全程卫生监督和重点卫生监督两种方式。
《规范》规定,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对重大活动食品卫生安全负责,主办单位与接待单位应按照要求,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持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规模相适应的接待服务能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达到A级标准(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卫生条件;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健康档案记录完备;食品及原料供应渠道符合卫生要求,相关证件资料完备;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重大活动情况提出的其他条件。
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坚持预防为主,根据危险性评估的原则,《规范》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待单位资质的基础上在重大活动举办前,从卫生管理制度、人员健康、设施设备、餐用具、加工过程、卫生监测、食品卫生隐患及卫生监督意见等几方面对接待单位开展卫生监督评估。
评估方式包括卫生管理资料审查和现场食品卫生监督检查。评估报告将在评估结束后三日内正式书面反馈主办单位和接待单位,并要求接待单位对存在卫生隐患进行整改。同时,《规范》也提出了接待单位应停止使用食品的几种情形,比如外购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等是针对重大活动特别强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