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标准,普通食品在食品标签上必须有11项内容标注,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配料清单、配料定量标示 )、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产品标准号、储存条件(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该注明 )、辐照或转基因(标明辐照食品或转基因食品)。
"优酪乳"、"果珍"等食品名称,"十一"后不能随便用了。《通则》规定,在标签上可以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必须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等效的名称;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须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