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家晚报曾经刊登过这样一则广告:《热烈祝贺中科灵芝被批准为国家新药》。到卫生部网站上一查才知道,广告中提到的中科灵芝孢子胶囊、中科牌灵芝孢子油软胶囊、中科牌爱特胶囊等全部为保健食品,根本不是什么“国家新药”;在其说明书中【注意事项】一栏上,也明确写道“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广告中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宣传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甚至将食品直接当作药品来宣传,这是当前灵芝类保健食品广告违法的**大特征。
广告中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涉及特定功效的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这是灵芝类保健食品广告违法的第二大特征。四川一家商报刊登了一则题为《父亲患肿瘤以后……》的广告。广告以一名肿瘤患者子女的口吻,对中科牌灵芝孢子油软胶囊的功效进行了宣传,严重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的有关规定。
灵芝类保健食品广告违法的第三大特征是,广告内容超出和扩大卫生部核发的保健食品证书中的功能,违法宣传抗癌功效。广东一家日报在其刊登的广告《灵芝抑制肿瘤新途径》中写道:“由国家卫生部批准,富硒灵芝宝具有抑制肿瘤、免疫调节双重作用”。实际上,卫生部从未批准过保健食品的“抗肿瘤”或“抑制肿瘤”的功效,因为保健食品根本就不可能“抗癌”。
食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保健食品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一直是国家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的重点。工商总局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继续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监管,对保健食品广告中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疗效的,依法予以查处,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