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RoHS2.0指令2011/65/EU(实施日期:2013年1月2日)
2013年1月3日起,RoHS原指令2002/95/EC将会被废除,欧盟各国必须于2013年1月2日前将新指令2011/65/EU(RoHS 2.0)更新到当地法律。根据新指令的规定,从旧指令废除之日起,CE标志所有管辖下产品都必须同时满足低电压(LVD)、电磁兼容(EMC)、能源相关产品(ErP)和RoHS 2.0的指令要求,才能进入欧盟市场。
中国RoHS(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
电子信息产品在设计、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分两阶段施行
美国加利福尼亚RoHS强制法案SB20/SB50(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
SB20/SB50规定2007年1月1日后生产之特定电子设备,若其中四项重金属(铅,镉,汞及六价铬)含量超过欧盟RoHS指令之限定标准,不得进入加州市场。
韩国RoHS(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
法令规定产品内限用物质的含量,其中项电子产品中,铅(Pb)、汞(Hg)、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联苯醚(PBDEs)含量低于1000ppm,镉(Cd)含量低于100ppm;车辆中铅(Pb)、汞(Hg)、六价铬(Cr(VI))的含量低于1000ppm,镉(Cd)含量低于100ppm。并规定制造商应自产品上市或进口日起一个月内,于公司网页上宣告符合法规所规定限用物质的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