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通讯事务管理局条例》(第616章),由2012年4月1日起,(电讯局长)的所有责任及权力已授予给通通讯事务管理局,而电传讯管理局(电讯局)的所有责任任及权力已授予通讯局的执行部门—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 OFCA。
对于无线电设备(包括无线电通讯设备和蓄能发射射频能量的工业,科学及医学设备),必须符合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订明的*低技术要求。在香港常用的无线电设备的,一般以HKCA规格的形式订明,意图在确保电气安全,防止干扰和公共网络的接驳。
根据香港电讯设备鉴定及验证计划,无线电设备按照「自愿验证」计划”(VCS)与“强制验证计划”(CCS)分类。
在自愿验证计划(VCS)下的无线电设备,不须获得类型检定便可在香港进行销售和使用,然而制造商/供应商或经销商有责任确保本身的无线电设备符合对应的技术要求。
产品包含:
(联系百检网获取自愿验证无线产品清单)
在强制验证计划(CCS)下的无线电设备,必须获批类型检定才可在香港使用或销售。
产品包含:
这类设备包括高功率无线电通讯器具,使用这类的设备一般须受发牌监管。
CCS计划下的无线电设备的类型检定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
(a)根据认证机构按有关HKCA规格对无线电设备的样本进行测试的结果;
(b)根据由认可测试/认证代理商(拟备或提HKCA规格或等同规格对无线电设备的样本进行测试的结果和其他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c)根据由上列(a)和(b)以外的测试代理商所拟备或提交有有关HKCA规格的等同规格对无线电设备的样本进行测试的结果和其他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但认证机构必须证明该测试代理商有能力按照ISO / IEC 17025进行有关的测试,例如由合资格人员按适当的程序进行有文档纪录的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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