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优先办理
申请主体:境内、境外的申请人均可按照程序要求,提交相应的技术资料及证明性文件,提出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经技术部门组织审查后认为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照该程序实施审评审批。
审查主体: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设立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对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时一并对医疗器械管理类别进行界定。
界定:对于境内企业申请,如产品被界定为第二类或**类医疗器械,相应的省级或者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程序进行后续工作和审评审批。
适用情况:适用于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形式,不适用于延续注册或者许可事项变更形式。
对于**类医疗器械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不予受理;已被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受理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经审查,如申请产品被界定为**类医疗器械,则不按照《创新程序》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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