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环境保护局(EPA)已发布*终规则40 CFR 751.401-751.413,禁止产品和物品中含有DecaBDE, PCTP, PIP (3:1), HCBD 和2,4,6-TTBP。这些化学品都是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物质。这些规则将从2021年3月8日起逐步实施。
化学物质 | 禁止 | 豁免 |
Decabromodiphenyl ether (DecaBDE) 十溴联苯醚 CAS No. 1163-19-5 | 1. 除第2条另有规定外,2021年3月8日后商业制造和加工DecaBDE,含有DecaBDE的产品或含有DecaBDE的物品;2022年1月6日后商业分销DecaBDE,含有DecaBDE的产品或含有DecaBDE的物品。 2. 逐步禁止特定用途的DecaBDE,含有DecaBDE的产品或物品:
| 商业加工和分销由含有DecaBDE的产品或物品制成的回收塑料,以及由这种回收塑料制成的含有DecaBDE的产品或物品,但在回收或生产过程中未添加新的DecaBDE; |
Phenol, isopropylated phosphate (3:1) [PIP (3:1)] 苯酚,异丙基化磷酸盐(3:1),也称为三(4-异丙基苯基)磷酸酯 CAS No. 68937-41-7 | 1. 除第2条另有规定外,2021年3月8日后商业加工和分销PIP (3:1),包括含有PIP(3:1)的产品或物品。 2. 逐步禁止特定用途的PIP (3:1),包括含有PIP(3:1)的产品或其它物品。 1) 2025年1月6日后商业加工和分销用于粘合剂和密封剂的PIP(3:1),用于粘合剂和密封剂的PIP(3:1)产品,以及含有PIP(3:1)的粘合剂和密封剂。 2) 2022年1月1日后商业加工和分销用于照相印刷品的PIP(3:1)和含有PIP(3:1)的照相印刷品。 | 商业加工和分销: 1. 用于航空工业或满足军事安全和性能要求的液压油的PIP (3:1),用于此类液压油的含有PIP(3:1)的产品和含有PIP(3:1)的液压油,其中没有可用的替代化学物质满足美国国防部的规格要求。 2. 用于润滑油和润滑脂的PIP(3:1),用于润滑油和润滑脂的含有PIP(3:1)的产品和含有PIP(3:1)的润滑油和润滑脂。 3. PIP(3:1)和含有PIP(3:1)的产品用于机动车辆和航天器的新零件和替换零件,已为此类车辆添加了PIP(3:1)的新零件和替换零件,以及包含已经添加了PIP(3:1)的新零件和替换零件的机动车辆和航天器。 4. PIP(3:1)和含有PIP(3:1)的产品用于封闭系统中的中间体,用于生产氰基丙烯酸酯粘合剂。 5. 用于机车和航海应用的专用发动机空气滤清器的PIP(3:1)和和含有PIP(3:1)的产品,以及含有PIP(3:1)的机车和航海应用的专用发动机空气滤清器。 6. 从含有PIP(3:1)的产品或物品中回收的塑料,但在回收或生产过程中未添加新的PIP(3:1)。 7. 从含有PIP(3:1)的产品或物品中回收的塑料制成的成品或物品,但在由再生塑料制造产品或物品时未添加新的PIP(3:1)。 |
2,4,6-tris(tert-butyl)phenol (2,4,6-TTBP) 2,4,6-三叔丁基苯酚 CAS No. 732-26-3 | 1. 2026年1月6日后商业分销浓度高于0.3%且体积小于35加仑容器中的2,4,6-TTBP。 2. 2026年1月6日后商业加工和分销用于油和润滑油添加剂且浓度高于0.3%的2,4,6-TTBP。 | 无 |
Pentachlorothiophenol (PCTP) 五氯苯硫酚 CAS No. 133-49-3 | 1. 2021年3月8日后商业制造和加工PCTP,含有PCTP的产品或物品,除非PTCP的浓度等于或低于1%。 2. 2022年1月6日后商业分销PCTP,或含有PCTP的产品或物品,除非PTCP的浓度等于或低于1%。 | 无 |
Hexachlorobutadiene (HCBD) 六氯丁二烯 CAS No. 87-68-3 | 1. 2021年3月8日后商业制造、加工和分销HCBD和含有HCBD的产品或物品。 | 1. 在生产氯化溶剂时的副产品HCBD。 2. 作为废燃料燃烧的HCBD的商业加工和分销。 |
上述禁令不适用于:
- 在商业上分销先前已经出售或供应给*终用户(即为转售以外的目的而购买或获得成品的任何人)的任何化学物质、含有该化学物质的产品或物品。*终用户的一个示例是转售不再使用产品或捐赠给慈善机构的消费者。
- 处置任何化学物质、含有该化学物质的产品或物品,以及为处置目的而对任何化学物质、含有该化学物质的产品或物品进行的商业进口、加工和分销。
- 以研发为目的而进行的商业制造、加工、分销和使用任何化学物质、含有该化学物质的产品或物品。
2021年3月8日后,所有商业制造、加工或分销含有任何受限制化学物质的物品的人员应保留证明符合禁令、限制和*终规则其他规定的普通商业记录,如发票和提货单(针对2,4,6-TTBP,2026年1月6日后且只针对分销商)。记录自生成之日起保存3年。与decaBDE和PIP(3:1)有关的记录应包括一份声明,说明物品分别符合40 CFR 751.405(a)和40 CFR 751.407(a)的要求。
注:
*”物品“是指一个制成品:
- 在制造过程中形成特定的形状或设计;
- 在*终使用时,其*终使用功能全部或部分取决于其形状或设计;
- 在*终使用时其化学成分没有发生变化,或者仅仅那些与物品无关的,没有商业目的的成分变化,并且是由于其它化学物质、混合物或物品*终使用时发生的化学反应引起的。但是流体和颗粒不被视为物品,无论其形状或设计如何。
*”产品“是指化学物质,含有化学物质的混合物,或者含有化学物质的任何物体或含有非物品的化学物质的混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