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2021年1月5日起欧盟物品供应商须对物品中的SVHC物质进行SCIP通报

百检网 2021-11-22

从2021年1月5日起,投放欧盟市场上的物品中的SVHC物质(高度关注物质)浓度若超过0.1%(质量分数),则该物品的供应商须向ECHA(欧洲化学品管理局)进行SCIP通报。信息须提交至SCIP数据库。

SCIP数据库全称为 “物品及复杂对象(产品)中关注物质数据库”。SCIP通报是欧盟废弃物框架指令(WFD,指令2008/98/EC)第9(1)(i)款对欧盟中的物品供应商的要求。

以下供应商需要向ECHA(欧洲化学品管理局)进行SCIP通报:

  1. 欧盟生产商和装配商;
  2. 欧盟进口商;
  3. 欧盟经销商和其他将物品投放市场的行为人

无须向ECHA进行SCIP通报的行为人:

  1.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物品的零售商和供应链中的其他行为人;
  2. 欧盟以外的公司

欧盟之外的公司无SCIP通报的义务,不允许进行SCIP通报。但非欧盟地区的供应商应将其所提供物品中的SVHC物质信息告知其欧盟买家。

欧盟废弃物框架指令(WFD)所要求的SCIP通报义务,是对现时REACH法规所规定的SVHC信息交流(传递信息)和SVHC通报的补充。三种义务的触发标准、涉及的行为人和须提供的信息不同。详见下表:

表1 - SCIP通报、SVHC信息传递和SVHC通报对比表

SCIP通报SVHC信息传递SVHC通报
实施日期从2021年1月5日起从2007年6月1日起从2008年6月1日起
法规依据废弃物框架指令(WFD指令2008/98/EC)第9(1)(i)款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第33(1)款和第33(2)款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第7(2)款
法律义务物品供应商提供信息给ECHA物品供应商提供信息给物品接收者和消费者物品生产商/进口商提供信息给ECHA
触发限值(阈值)SVHC > 0.1% SVHC物质在物品中浓度 > 0.1%SVHC在物品中浓度 > 0.1%;且SVHC年生产量/年进口量 > 1吨
须进行通报/信息
交流的行为人
- 欧盟生产商和装配商 - 欧盟进口商 - 欧盟经销商和其他将物品投放市场的行为人- 欧盟/欧洲经济区供应商- 欧盟/欧洲经济区生产商- 欧盟/欧洲经济区进口商
至少须提供的信息(1) 物品的辨识信息; (2) 物质的名称、浓度范围和其在物品中的部位; (3) 安全使用信息; (4) 确保物品成为废弃物后得到恰当管理的信息。(1) 物质名称; (2) 安全使用信息。(1) 生产商/进口商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2) 注册号(如有); (3) 物质的辨识信息; (4) 物质分类; (5) 对物质用途的简要说明; (6) 物质的吨位范围。

SCIP 通报及SVHC测试咨询热线:

华南区:
0755-26020099
020-3210 2492

华东北:
021-53396252
022-8371 4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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