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文件(EU) No 358/2014对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的附录II和附录V做出了更新。其中尼泊金酯(对羟基苯甲酸酯)中的Isopropylparaben, Isobutylparaben, Phenylparaben, Benzylparaben和Pentylparaben被确定为化妆品禁用物质列入附录II,而其他尼泊金酯则是列入附录V中,使用条件为“单独使用时*大允许浓度为0.4%(以酸计),与其他酯混合使用时*大允许使用浓度为0.8%”。而随后9月发布的文件(EU) No 1004/2014进一步更新了附录V尼泊金酯类物质在化妆品的使用,规定:“尼泊金丙酯(Butylparaben)、尼泊金丁酯(Propylparaben)及其盐类单独使用时浓度由0.4%减少到0.14%,与其他允许使用的尼泊金酯一起混合使用时总浓度不得超过0.8%,且不能用于三岁以下儿童尿布区的停留类产品中。如果用于三岁以下小孩的停留类产品中,包装上应警示【不能用于尿布区】”。
自2015年4月16日起,要在欧盟境内销售的化妆品使用防腐剂“尼泊金丙酯(Butylparaben)、尼泊金丁酯(Propylparaben)及其盐类”时应遵守(EU) No 1004/2014的规定,而已经在欧盟境内销售的产品则可以持续销售到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