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9日晚,国务院官网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颁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对我国化妆品的定义、新原料的备案和注册、化妆品的分类、对于产品责任相关身份的细化、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和安全评估、法律责任与处罚细则和进口化妆品的相关事项等方面进行修订。其中以下几点内容需要大家关注的:
1、 新条例在化妆品定义上,使用目的增加了“保护,美化”两个用途。在化妆品分类上,用“特殊化妆品/普通化妆品”替代了此前的“特殊用途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分类。其中,特殊化妆品定义为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移除了旧条例中规定的“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化妆品。已注册的此类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2、 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l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l 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l 产品名称
l 产品配方或者产品全
l 产品执行的标准
l 产品标签样稿
l 产品检验报告
l 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3、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4、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5、 进口商应当对拟进口的化妆品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以及是否符合本条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的信息,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款的规定。
官方链接:http://www.nmpa.gov.cn/WS04/CL2076/3784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