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婴儿车及儿童手推车的安全标准,儿童手推车是用于运载婴儿至36个月大儿童的有轮运载工具,附有手柄以供一人推动,儿童一般可以坐直或半躺。婴儿车则是用于运载婴儿的有轮工具,婴儿通常躺卧在内。
根据CPSC,*新版本的ASTM F833-15标准包括以下修订:
加入“可转换汽车座椅/手推车”(如可转换为手推车兼附设轮子和手柄的汽车座椅)定义,清楚说明可转换汽车座椅/手推车与放在手推车上的汽车座椅组合的分别。
加入两项新定义,说明托盘/扶手的锁定及停止位置。
用作汽车座椅并能够转换为手推车而且可以使用汽车座椅的束缚系统的产品,可获豁免手推车束缚系统栓点及跨带位置规定。
可调校扶手/托盘的各个适用位置如能形成危险开口,必须进行测试。
各类三轮手推车无论是否配备可拆除的车轮前叉组合件,都必须展示警告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