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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范围、评价时段、评价项目、评价方法及数据统计方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 664-2013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airlbient air quality assessment
以GB 3095-2012为依据,对某空间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价的过程,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的达标情况判断、变化趋势
3 .2
单点环境空气质量评价ambient air quality assessment for single station
指针对某监测点位所代表空间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监测点位包括城市点、区域点、背景点、污染监控点和路边交通点。
3 .3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ambient air quality assessment for urban
指针对城市建成区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对地级及以上城市,评价采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中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简称“国控城市点”)。对县级城市,评价采用地方监测网络中的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城市不同功能区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