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相比起20年前制定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此次新的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的外观、参数和性能等多方面都做出了调整。
根据新标准,电动自行车要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电动机额定功率不超过40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得超过48伏,鞍座长度不得超过35厘米,*高车速不得超过25公里每小时,车速达到每小时15公里时要有提示音;整车重量不得超过55公斤;整车高度不超过1.1米;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部分外)不超过0.45米;在车架本体不可分隔的醒目部位表面,应当永久性地标上每辆电动自行车的**性整车编码等。
新标准实施后,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地方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鼓励采取智能化技术管理电动自行车。鼓励骑行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头盔。要适时组织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专项检查等。
在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中明确提到,4月15号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正式实施后,要取消各地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目录,这也就意味着,目前市面上很多的电动自行车就成了既不符合旧国标,也不符合新国标的产品,对于这些电动自行车,意见中指出,各地要设置过渡期,发放临时号牌,通过自然报废、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纳入机动车管理等方式,在几年内逐步消化超标电动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