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宣布了能效标识规则部分的*终变更方案。其中有关于照明的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已扩大覆盖范围LightingFacts标签,包括某些的装饰灯和特种灯泡。据悉,该通知已完成委员会*近监管的能效标识规则的审查。规则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生效。
由于市面上许多灯泡包装变得越来越小,修改后的规则解决了如何在一个紧凑的格式中显示照明事实信息的问题。而生产厂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的产品涵盖在能效标识规则里面,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已经采取行动,你必须遵循,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照明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TradeCommission(FTC)是执行多种反托拉斯和保护消费者法律的联邦机构。其目的是确保国家市场行为具有竞争性,且繁荣、高效地发展,不受不合理的约束。FTC也通过消除不合理的和欺骗性的条例或规章来确保和促进市场运营的顺畅。由于国情不同,虽然他们的名称看上去仅仅是个贸易促进委员会、消费者委员会,但权利却跟我国的发改委是旗鼓相当的,十分具有权威性。
一般而言,FTC的工作主要是阻止可能给消费者带来危害的行为。当国会、行政机构、或其他的独立机构、以及州和地方政府商议政策需要时,FTC会提供相关资料。FTC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调查。来自消费者信件、商人或国会的要求或者是关于消费者和经济问题的文章都可能使联邦贸易委员会采取行动。这种调查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非公开的。但一般来说,FTC调查都是非公开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和调查本身。秘密进行!
FTC直接到法院申请禁令、民事赔偿或消费者赔偿。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正在进行的消费者欺骗行为或诈骗案中。通过直接去法院申请禁令或赔偿,联邦贸易委员会能够在更多的消费者在上当受骗之前,阻止欺骗行为的发生。FTC除了有执行强制性法律的责任外,还在国会的要求下,通过非强制性措施扩大政策的影响。
根据FTC的规定,企业不得从事欺骗性的活动;一旦企业被该委员会发现违规,则其有权对违规企业处以巨额罚款。**的案子有谷歌违反隐私保护被发2250万美元,世界*大仿制药生产商以色列梯瓦制药因阻碍仿制药竞争被罚12亿美元,调查大众汽车虚假营销等。
FTC将根据制造商提交的数据信息更新规则的范围。据悉,FTC发出*后的修正案扩大了灯泡标签的监管审查。同时针对该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具体问题,如:产品覆盖范围,豁免,包装尺寸,产品标识,测试,自愿标签,履约期间,功率索赔和颜色外观等进行讨论
一、产品覆盖范围:
规则*终涵盖灯泡类型的瓦数和光输出与一般服务灯相似。特别地,*终的规则定义的“特殊灯”为:
1)瓦数为30W-199W或者310-2600流明的;
2)拥有中型螺口灯头,烛台灯头,GU-10,或GU-24灯头的;
3)不符合“一般服务灯”的定义的;
4)至少可以工作在110V和130V。
30瓦和310流明的阈值是由国会和EPCA一致定义为“一般服务灯”基准。*后,原规则涵盖了特种灯泡的外观和操作像传统的白炽灯泡,不限于以下,如振动服务灯,恶劣条件下使用灯具,电器灯具,以及抗破碎灯(包括破碎防护灯和破碎保护灯)。
二、豁免:
规则*终排除了不能提供大量信息给消费者的标识。这些*终被豁免的产品包括:中级螺口灯、植物生长灯、黑光灯、驱虫灯、色彩灯、红外灯、左旋螺纹灯、船用灯具、船用信号服务灯、矿山服务灯、标志服务灯、银碗灯、橱窗灯、交通肇事信号灯、直径为5英寸或以上的G型灯和C7、M-14、P、RP、S和T形灯。这些灯泡对于目前标签涵盖的一般服务灯没有显著贡献。
三、包装尺寸:
考虑目前规则要求的双面包装对于一些只有简单纸片包装的特殊灯是不适用的,FTC允许制造商使用更小,简单标签以满足特殊灯泡包装要求。小标签只披露流明,能耗和寿命信息,无需标识瓦数和颜色外观。但小标签不能用于某些专业的大灯泡,所以,他们的标签要求参考原来一般服务灯泡。
针对小型特种灯泡,规则还包括正面不能显示标签的小泡罩,因为其尺寸不能清晰显示标签,可以备注“参考背面LightingFacts”并在包装的背面显示全部LightingFacts标签信息。
四、产品标签:
新规则增加了对一些灯泡的标签要求,如一般服务灯的流明和汞标识。对于B,BA,F和G-型的装饰灯,新规则允许无需在灯泡上标注流明信息,但必须保留汞标识,以确保消费者通过这些信息合适清理回收。
五、测试报告:
规则*终不改变现有测试流程和报告要求规定。根据目前的规定,制造商(或自有品牌)必须使用合适的DOE测试程序。对于特殊的灯泡没有适用的程序,规则要求制造商通过可靠的科学检测手段和程序表现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如评论说的,制造商可以使用照明工程学会(IES)公布系列测试方法或行业标准测试产品的流明信息。FTC期望,制造商可以依据新的标签修订要求继续使用IES测试灯泡。因此,FTC认为没有必要修改IES
六、未覆盖产品:
对于规则未涉及到的灯泡(如,额定功率低于30瓦,低于310流明的消费灯),修正案允许,但不强制要求制造商使用的LightingFactsLabel。然而,所有自愿使用LightingFactsLabel必须遵循规则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以确保在产品标签的一致性。无论制造商是否使用的LightingFactsLabel,如果制造商没有可靠的科学证据证明自己的产品,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都会启动反对欺诈索赔程序进行追溯。
七、瓦特等效声明:
关于处理等效索赔的问题方面,FTC早前的通知并无改变指导方案(75FR41696,41701(2010年7月19日))。从本质上说,为避免欺骗,制造商必须确保他们能够证明他们等价瓦数。不仅考虑亮度,也包括其他材料因素,例如颜色。与此同时,能源之星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等价瓦数基准。事实上,制造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参考能源之星的瓦数等价基准,同时提供可靠测试依据证明产品,以避免欺骗。
八、颜色外观披露:
FTC不建议改变目前标示颜色外观的单色坐标。针对建议说制造商都在使用彩色包装,彩色版更容易显示颜色外观的建议。由于目前尚不清楚是否所有的制造商都使用全彩印刷,而且彩色标签是否提供显著的好处?因此,FTC不愿意承担这些可能性产生的边际效益的额外负担。然而,如果厂家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可靠的,FTC不会禁止他们使用彩色坐标。
九、履约期间:
对于新增范围的灯泡制造商,*终规则为制造商提供两年缓冲期。FTC认为两年的缓冲期比较合适,因为包装设计的变化往往比标签的变化更加复杂,没有即将发生的市场或监管的变化(例如,新的能源部标准),为期两年会更加充裕和恰当。然而,制造商必须在截止日期前更新标签要求。包括其他标签要求,在线零售商必须张贴新的LightingFacts标签。为了保持在线零售与实际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允许在线产品在包装限期截止后6个月内更新产品信息(共两年半)。
历史背景回顾: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FTC根据1975年的能源政策与节约法案(EPCA),于1979年发布了能效标签规则。规则要求对各大家电等消费类产品进行能源标识,帮助消费者比较各类型产品。当规则**次出版规范了八大产品类别:冰箱、冷藏冷冻箱、冰柜、洗碗机、热水器、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和炉具。后来FTC扩大了规则的范围,包括中央空调、热泵、水暖产品、照明产品、吊扇和电视机。
该规则要求制造商在规则涵盖的产品上粘贴黄色能源指南标签,并禁止零售商去除标签或模糊产品标识。此外,规则引导卖家,包括零售商,在网站和产品目录上张贴标签信息,便于消费者选购产品。能源指南标签覆盖的产品包含三个信息披露:预计每年的能源成本(对于大多数产品);产品从能源部(DOE)的测试程序确定的能耗和能效等级;和可比较范围内显示所有同类机型的*高和*低的能源成本或效率等级。能源成本计算中,规则规定了适用能源(如电、天然气、油),为计算由美国能源部国家的平均成本。规则设置一个五年计划,以更新可比性范围和年度能源成本信息。FTC的Lighting Facts标签将直接影响到产品的销售,出口美国的照明制造商请认真学习避免风险。史上发生过的*严厉的处罚是某企业被罚了一整年的营业额。有产品出口美国市场的LED照明厂商一定要认真关注FIC的相关政策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