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6日,欧盟官方公报(OJ)正式发布欧盟委员会指令(EU)2016/585,修订RoHS2.0(2011/65/EU)指令的附件IV中第31条:关于豁免医疗器械和电子显微镜中回收或用于维修、翻新的备用部件中铅、镉、六价铬和多溴二苯醚的要求。该修订指令将于2016年5月6日生效,各成员国须于2017年2月28日前根据该指令发布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规范,并在2017年11月6日开始正式实施。
根据(EU)2016/585,RoHS
此前附件III、附件IV中对有害物质的豁免仅限于铅、汞、镉、六价铬,此次修订是首次在豁免列表中加入多溴二苯醚的豁免,相关企业应及时关注豁免列表的变化。
对于附件III中1-7、10类产品*长豁免期限为5年,8和9类产品*长豁免期限为7年,除非特别指出了更短的期限。对于附件 IV 中所列的豁免,*长豁免期限为7年,除非特别指出了更短的期限。豁免申请应在豁免期满前18个月前提出,对于已在豁免列表中的更新申请,欧盟委员会应*迟在豁免期满前6个月内做出决定,除非在特殊情况下给出了其他*后期限。在更新决定出台前,已有的豁免保持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