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GB 4785-2007《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公布如下: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 “GB 5920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二、增加3.31条: “牵引杆挂车标志灯marker lamp for draw-bar-trailer 安装在牵引杆挂车前部,前白后红的标志灯,用来辅助其它信号灯,表明车辆存在的灯具。” 三、4.1.11作如下修改: “电路连接应使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若安装)、侧标志灯(若安装)、牌照灯和牵引杆挂车标志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但当前位灯、后位灯、侧标志灯作为驻车灯使用(复合或混合)以及允许侧标志灯闪烁时,则上述情况不适用。” 四、增加4.1.21条: “车辆上灯具的安装数量,应符合4.3.1~4.3.21中相应规定。” 五、增加4.1.23条: “总质量不小于4500kg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所有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其透光面面积应不小于一个80mm直径圆的面积;若透光面不是圆形,其形状应能容纳一个40mm直径的圆。” 六、表1,表格增加一行: 七、4.3.1.9条 “其他要求:同时打开各前照灯,其总的*大远光发光强度应不超过225000cd。”修改为“其他要求:同时打开各前照灯,其总的*大远光发光强度应不超过430000cd。” 八、4.3.3.5条增加“除了第5和第6类侧转向信号灯外其他灯的无阻碍观察的视表面应不小于12.5cm2(不包括任何不透光的回复反射器发光面)。对于符合4.1.23规定的灯具不适用。” 九、4.3.7.5条增加“为了可见,灯的无阻碍观察的视表面应不小于12.5cm2(不包括任何不透光的回复反射器发光面)。对于符合4.1.23规定的灯具不适用。” 十、增加4.3.21条~4.3.21.9条: “4.3.21 牵引杆挂车标志灯 4.3.21.1 配备:牵引杆挂车必须安装。其他车辆禁止安装。 4.3.21.2 数量:2只。 4.3.21.3 布局:无特殊要求。 4.3.21.4 安装位置 4.3.21.4.1 横向: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远的视表面上的点到挂车外缘端间的距离应小于150mm。 4.3.21.4.2 高度:距离挂车前栏板高度,不小于300mm,不大于400mm。 4.3.21.4.3 纵向:位于挂车前部。 4.3.21.5 几何可见度:无特殊要求。 4.3.21.6 方向:白色发光面面向车辆前方,红色发光面面向车辆后方。 4.3.21.7 电路连接:按4.1.11规定。 4.3.21.8 指示器:选装。若安装,其功能应由前、后位灯指示器完成。 4.3.21.9 其他要求:牵引杆挂车标志灯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符合GB 5920表1中前示廓灯和后示廓灯的配光要求。” 十一、增加图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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