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9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公布对4种潜在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s)展开公众评议。为期45天的公众评议将于2016年4月14日结束,利益相关方可以在ECHA网站上发表评议意见。通过评议的物质将作为第十五批列入SVHC候选清单。
评议物质
序号 | 物质名称 | EC号 | CAS号 | SVHC属性 |
1 | (3E)-1,7,7-三甲基-3-[(4-甲基苯基)亚甲基]双环[2.2.1]庚烷-2-酮(3-(4-甲基苯亚甲基)樟脑) | 253-242-6 | 36861-47-9 | 其他可能对 |
2 | 1,7,7-三甲基-3-(苯亚甲基)双环[2,2,1]庚-2-酮(3-亚苄基樟脑) | 239-139-9 | 15087-24-8 | 其他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等效危害(条例57 f) |
3 | 苯并(a)芘 | 200-028-5 | 50-32-8 | 致癌性(条款57a);致突变性(条款57b);生殖毒性(条款57 c); 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條款57d);强持久性、强生物累积性(条款57e) |
4 | 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 | 201-545-9 | 84-61-7 | 生殖毒性(条款57 c); 其他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等效危害(条例57f) |
4项评议物质清单请见:
http://echa.europa.eu/addressing-chemicals-of-concern/authorisation/substances-of-very-high-concern-identification
企业责任
如果以下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物品制造商和出口商需在物质纳入SVHC候选清单起六个月内向ECHA通报:
i. 物质在物品中的含量超过1吨/年/制造商或出口商;
ii. 物质在物品中的重量百分比浓度大于0.1%。
CTI 建议
随着SVHC候选清单的不断更新,企业面临的管控要求越来越多。企业需提高自己产品的风险意识,在物质列入SVHC候选清单后六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完成物品中的SVHC通报。建议企业及早对供应链展开调查,以从容应对法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