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电子电器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宣贯会在北京举行,与会领导和专家对办法新要求、法规符合性以及后续达标目录和合格评定制度的工作计划等关键问题进行解读和探讨。
2016年1月6日,工信部会同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电子电器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并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环保处处长雷文表示,《电子电器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有别于2006年2月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在适用范围、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管理方式等方面做了重大调整。这也是新时期,伴随着我国电器电子产业的不断深入发展以及绿色、环保、生态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以及保护
虽然老《办法》施行以来,也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电子信息产品的污染控制工作,但现阶段新的问题也使得老《办法》局限性凸显。如2006年《办法》中并没有覆盖冰箱、洗衣机等大电子电器产品,这种情况,一方面导致了部分进出口企业使用两套标准进行生产,对出口国外的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而对内销的则不然,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保护环境和公民身体健康。
据《中国电子报》记者了解,新《办法》对于家电企业来说,也将是一大重拳管控政策。比如家电制造企业必须标注有害物质名称、含量、所在部、其产品可否回收利用、使用期限等等。即使由于产品体积、形状、表面材质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也要在产品说明中注明。
新《办法》首次将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者列为此次的三大企业主体对象,尤其是进口者,意味着国产家电和进口家电,一旦违规,都将受到严格监控以及处罚。
新《办法》较之老《办法》,调整了对象描述,由“污染控制”改为“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指定单位有所增加,由国务院七部委增加至八部委;适用范围有所扩大,由“电子信息产品”扩展至“电子电器产品”。
*重要的改变是,新《办法》提出了建立一个电子电器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的任务,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目录管理的合格评定制度由确定的“3C”改为了尚未确定的合格评定制度。合格评定制度由认监委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建议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对合格评定结果建立相关采信机制。
在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秘书长黄建忠看来,新《办法》提出建立中国特色的合格评定制度,既能满足广大电器电子企业贯彻新《办法》规定的需求,又能让广大电器电子企业操作方便,成本增加不高,同时为政府实施监管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支撑。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借鉴了欧盟RoHS指令及国际通行做法,增加了一些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并将铅、汞、镉分别修改为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将六价铬修改为六价铬化合物,使得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中包含的范围更加全面。
新《办法》即将实施之际,国内相关的电器电子企业必将面临者更为严格的检验检测,这也正像新《办法》中提出的鼓励企业严格按照新《办法》规定的限制有害物质的使用,积*自主参与具有国际水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这一经验也是西方发达国家在为规范和控制电子电器产品有害物质的限制使用中已经成熟的机制,也必将对我国电子电器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起到独特作用。
黄建忠认为,新《办法》提出建立电子电器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迈出了电子电器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步”。同时,作为世界上*大的电子电器产品生产国和消费国,需要考虑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电器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合格评定制度。
据了解,中国探索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合格评定制度的工作已经开始。2010年,工信部、国家
对于合格评定制度黄建忠表示,需要一个给予企业开展电子电器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实际情况的科学、可度量、可比较的评价。黄建忠建议合格评定制度建立要遵循六点原则:1继承性:和一般意义上的合格评定制度原则上并无二致;2独特性;体现出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特点,使之与其他领域进行的合格评定有所区别;3适应性:适应中国是产业大国的特点,电子电器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理评定制度一要使绝大部分企业可以接受,二要中国现有认证、检测、监督机构等相关机构力量相匹配;4原则性:简化程序,缩短时间、降低成本,方便企业;5发展性:在模式上创新;6国际性:和国际接轨,便于国际互认。
“有必要系统、全面考虑,建立一个适应形势发展需要、适应中国电子电器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情的、完整的电子电器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黄建忠说。(本文转摘自《中国电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