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C认证及FCCSDoC最新标准法规变更

百检网 2021-11-22

2017年11月2日FCC发布FR 2017-23217文件,使用供应商符合宣称认证程序,取代原自我验证和符合宣称;2018年7月2日发布了SDoC使用指引文件:KDB 896810 D01和KDB 896810 D02。

2018年11月2日起美国强制执行FCC SDoC。

涉及标准


47 CFR PART 15 Subpart B;

47 CFR PART 18


重要信息


(1)根据FCC*新KDB文件,若产品本身没有经过任何更改或更新的前提下,在11月2日之前已经取得了FCC DoC或FCC VoC认证的,无需重新测试或申请FCC SDoC认证;但是如果产品做了更改或更新,则必须重新测试及认证。另外,属于SDoC范围内的设备可选择申请FCC ID。


(2)对于产品Label, Part 15范围的产品,若因设备太小无法显示四号或更大的字体,且设备无显示屏可以显示电子标签,则标签须放在该用户说明书上,也须在包装或附在产品一起的可移除的标签上显示。根据KDB Publication 784748,针对内置有显示屏(且不可移除)的产品,允许使用电子标签e-label。


(3)FCC Logo属于自愿性的,根据FCC法规2.1074条款,在FCC SDoC认证程序下,客户可自愿选择使用FCC Logo,不再强制。


(4)针对FCC SDoC,需要由责任方提供声明文件才能销售。责任方需要是制造商、组装厂、进口商、零售商或授权方。美国FCC对于责任方做了如下规定:

1.责任方必须是美国当地的公司;

2.责任方必须要求在FCC市场抽检时,能够提供产品、测试报告、相应的记录等,以确保产品符合FCC SDoC程序;

3.责任方应增加符合声明文件到设备随附文件中。


(5)关于声明文件,要求须跟随产品一起出货销售。根据FCC法规2.1077条款规定声明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 产品信息:如产品名称、型号等;

2. FCC符合性警示语:由于各种产品有所不同,警示语也有所差异;

3.美国责任方信息:公司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或互联网联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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