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日起,海关总署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就要正式实施了,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监管模式将发生巨大变化。
新政将大大简化预包装食品进口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对企业来说,提前熟悉新政,将有助于进口贸易顺利进行。那么,新政适用于哪种类型的进口商以及具体又有哪些变化呢?
新规适用对象为: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标签检验监管新规仅针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入境展示、样品、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使领馆自用、旅客携带以及通过邮寄、快件、跨境电子商务等形式入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监管,按有关规定执行。
预包装食品是什么?
根据相关规定释义,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简单来说就是预先包装,统一定量包装的食品。
监管大的变化:
备案制转变为抽查制
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取消备案 ≠ 取消监管!备案制转变为抽查制,但事前事后的监管将强化。
新规定明确了标签审核的责任主体为进口商。在产品进口前,进口商就应对标签内容进行审核,审核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预包装食品进口后的监管
进口以后并非万事大吉。海关对有关部门通报、消费者举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违反有关规定的个案将进行核实,一经确认,将依法进行处置。
为此,进口商需要尽快转变观念,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对进口食品是否合规自主开展重点审核。
另外,《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06年第44号公告)、《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1年第59号公告)、《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此前已备案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同时作废。
我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原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拥有一支专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团队,熟悉进口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特别是进口食品海关监管政策与准入要求,可为进口商提供进口预包装食品进口前评估与标签检验服务,也可以进行食品成分检测检验。经我中心检验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将出具加盖CNAS与CMA认可标志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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