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VHC高关注度物质

百检网 2021-11-23
  • 候选清单



    确定程序

    根据REACH法规第58条款,SVHC将由成员国执法机构和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代表欧盟委员会),依据上述提到的SVHC判定标准来进行确认。这些机构需要按照REACH法规规定提交提案,随后提案将进行公开评议。公开评议结束后,欧盟成员国委员会将参考评议结果,经过研究讨论确定*终哪些物质会被确认为SVHC。由ECHA决定是否将这些物质纳入所谓的“候选清单”。候选清单中的物质有可能会进一步纳入授权清单(即REACH法规附录XIV)。


    候选清单更新

    自2008年10月28日,欧盟化学品管理局首次公布**批SVHC候选清单,截至2014年12月30日,SVHC候选清单物质已更新13次。截止2015年06月15日,正式公布的候选清单中包含163项SVHC物质,包括多种无机物和有机物,应用遍布各个行业。


    □ SVHC**批清单(15项)于2008年10月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二批清单(13项)于2010年1月正式公布生效,2012年6月18日,ECHA将第二批SVHC清单中索引号为650-017-00-8的硅酸铝耐火陶瓷纤维

    (Al-RCF)和氧化锆硅酸铝耐火陶瓷纤维(ZrAl-RCF)整合到第六批SVHC清单中范围更广的Al-RCF和ZrAl-RCF条目下,由此第二批SVHC清单由

    15项减少为13项。

    □ 2010年3月30日,丙烯酰胺被列入SVHC清单(属第二批清单)
    □ SVHC第三批清单(8项)于2010年6月18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四批清单(8项)于2010年12月15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五批清单(7项)于2011年6月20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六批清单(20项)于2011年12月19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七批清单(13项)于2012年6月18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八批清单(54项)于2012年12月19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九批清单(6项)于2013年6月20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十批清单(7项)于2013年12月16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十一批清单(4项)于2014年6月16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十二批清单 (6项)于2014年12月17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十三批清单 (2项)于2015年6月15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十四批清单 (5项)于2015年12月17日正式公布生效


    相关要求



    简介
    根据REACH法规的条款规定,如果物品中含有SVHC候选清单中的物质,且该物质的质量分数和/或出口量达到一定要求,将触发企业相关责任。


    SVHC通报
    根据REACH法规第7.2条款的规定,当物品中含有SVHC候选清单中的物质质量分数超过0.1%,并且该物质每年进入欧盟超过1吨/年/公司,则该物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必须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进行通报。


    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豁免通报:
    1)根据法规第7.3条款,如果生产商或进口商在物品正常的或合理的可预期情况下使用(包括废弃处置等)能提供措施确保含有的SVHC物质不会暴露于人类或环境,则不需要履行欧盟REACH法规第7.2款的责任,但应给物品的接受者提供适当的指导说明。
    2)该物质已经为该用途完成注册。


    对于2010年12月1日前被纳入SVHC候选清单的物质,必须在2011年6月1日之前完成通报;对于2010年12月1日之后被纳入候选清单的物质,必须在被纳入清单后的6个月内完成通报。


    通报条件



    (1)该物质存在物品中的浓度大于0.1%(重量比W/W);
    (2)每个制造商或进口商每年制造或者进口的物品中该物质的总量超过1吨;
    (3)该物质作为此项用途尚未被注册过。


    然而,在正常合理以及可预见的使用和处置条件下,如果制造商或进口商可排除该物质对人体或环境造成暴露的可能性,那则无需进行通告。正如在REACH第7条第(7)款中所规定的那样,关于高度关注的物质(SVHC)的通告,*迟不能晚于该物质被列入须经许可才能允许使用的候选物质名单后6个月内进行提交,该条款从2011年6月1日开始执行。对于物品中含有列入候选物质名单的物质的相关信息应该在该物质被纳入候选名单后,由该物品的供应商直接提交给该物品的接收方(REACH法规第33条)。当有物质被确定为符合第57’条的标准,该候选物质名单将会不断进行更新。


    信息传递



    根据REACH法规第31条款及附件Ⅱ的规定,当混合物中含有候选清单中的SVHC,在非气体混合物中的含量超过0.1%(质量分数)或在非气体混合物中含量超过0.2%(体积分数)时,必须提供SDS。


    根据REACH法规第33条款的规定,当物品含有候选清单中的SVHC含量超过0.1%(质量分数)时,如接受方提出要求,应在45天内提供保证安全使用的足够信息。


    2015年9月10日,欧洲法院(ECJ)就REACH法规下高关注度物质(SVHC)含量判断问题作出判决,规定高关注度物质(SVHC)含量的计算应该基于零部件而非整个产品,基于此,合格判定单元变小,由原来的“复合体物品”(由多个部件组合而成的产品)变成现在的“单一物品”(部件),原有的整体测试评估方案变得毫无意义,取而代之的是基于部件的测试评估方案。


    ? 本次判决有以下两个结论:

    1. 基于REACH法规Article7(2),物品(article)生产商生产的任一物品中不得含有浓度超过0.1%的候选清单中的任意SVHC;以及进口由多个物品(article)构成的产品(product)的进口商,他需要对构成该产品的所有物品进行SVHC管控,任何构成该产品的物品中都不得含有浓度超过0.1%的候选清单中的任意SVHC。

    2.  基于REACH法规Article33,供应商提供的由一个或多个物品(article)构成的产品(product),如果任一物品中含有浓度超过0.1%的候选清单中的任意SHVC,他都需要履行供应链资讯传递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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