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认证欺诈】行为
(一)食品检验机构篡改检验数据,擅自更换样品,伪造试验记录、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结论等;
(二)食品认证机构违反认证程序规定隐瞒真实情况、篡改审核记录、伪造认证文书或者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等。
【食品检验、认证欺诈法律责任】
l 违反 “(一)食品检验机构篡改检验数据,擅自更换样品,伪造试验记录、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结论等;”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百三十八条处理,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l 违反“(二)食品认证机构违反认证程序规定隐瞒真实情况、篡改审核记录、伪造认证文书或者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等。”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百三十九条处理,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检验欺诈行为逐级报告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检验、认证欺诈情况移送认证认可部门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