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福建检验检疫局获悉,近日,该局对福安某出口电机生产企业伪造冒用质量认证标志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这也是该局首次在打击侵权假冒领域发现案例,对出口假冒伪劣商品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据介绍,福建检验检疫局日前在政府间协议检验中发现,福安某电机厂生产的一批出口发电机加贴了含有ISO9001:2008字样的标签,但该企业并未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经进一步调查取证,福建检验检疫局按照相关法规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这是福建检验检疫局首次对伪造冒用质量认证标志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这并非个案。今年三月,江苏苏州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检验一批输非太阳能电池组件时发现,苏州某公司报检出口的部分太阳能电池组件未获得TüVnord认证,却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该认证标志。由于该公司的行为涉嫌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苏州局在暂停该批货物出口的同时,对该公司作了立案查处。
经调查,这批太阳能电池组件的出口目的地为苏丹,共涉及三种型号,分别是3w、5w和80w。根据苏丹买方的要求,均需要获得TüVnord认证。据了解,该公司向苏州局申报时,仅80w的型号获得了TüVnord认证。为了获得订单,该公司违规制作了含有TüVnord认证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并使用在另外两种太阳电池组件上。
认证是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随着经济全球化,认证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消除非关税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一种重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七条明文规定:“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在跨国贸易中,为保证产品、服务或管理体系质量,是否获得特定的认证,已为贸易双方在进行贸易谈判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获得特定认证,对于进出口企业具用重要意义。
然而,认证虽好,严禁假冒,在进出口贸易中切忌随意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一方面,在获得相应认证的情况下,应该严格按法律规定使用,严禁转让或非法出售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另一方面,在未获得相应认证的情况下,严禁伪造、冒用或者非法购买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六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一条规定了相应处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