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提高食品检验检测能力

百检网 2021-11-23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422日公布了2016年监督工作计划。计划显示,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食品安全法、水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安全生产法等6部法律开展执法检查。

4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主持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2016年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此后,5个执法检查小组分赴10个省()进行检查,同时委托其他21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组重点检查食品安全法修订内容和相关重要制度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实施*严格监管制度、完善风险监测体系、加强风险评估、加快标准制修订和整合的情况等。此外还有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地方政府负总责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食品安全配套法规建设的情况等。

1.纵览

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

20154月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食药监总局召开全国食品安全办主任座谈会暨食品药品监管法制工作会议,要求各地认真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20156月,国家食药监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以尚德守法,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为主题的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深入宣传普及修订的食品安全法。20157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食药监总局、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印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四部门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法宣传普及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社会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普及工作。

出台配套规章制度十一部

抓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起草修订。在多次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上网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6000余条,目前正在进一步完善,力争2016年第二季度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家食药监总局出台与食品安全法配套的规章制度11部,包括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食品抽样检验、食品召回、食品药品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等。

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大力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改革,实行一企一证制度;将食品流通许可与餐饮服务许可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并实行一地一证制度。根据中央编办的批复,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餐饮服务场所的卫生许可证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整合,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家许可,统一监管。

严格落实监督管理制度

一是坚持风险管理原则。研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全覆盖的基础上再组织开展双随机抽查,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加强风险预警交流,不断拓展交流渠道和形式,强化常态和突发风险预警。二是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结合《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发布,制定了对食品生产者、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要点表,覆盖40多个项目、260多项内容。三是强化抽样检验。2015年,总局安排食品抽样16.8万批次,省局安排41万余批次,涉及近200种、3000余个检验项次,抽检合格率为96.8%。特别是对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和国家标准规定项目实行全覆盖检验,及时公布检验结果。四是加强全程追溯管理。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追溯体系的意见》,进一步强化进货查验记录、生产经营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落实。五是强化信息公开。

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一是强化对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考评和督察。2015年,国家食药监总局积*推动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落实监督检查与抽样检验责任(简称四有两责”)。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食药监总局会同中央综治办、农业部、国家卫计委、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粮食局等对省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二是加强基层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国家食药监总局先后出台了基层能力建设标准和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央财政下拨资金66.5亿元,用于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排查及防控等;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资金23亿元,支持全国163个省级和地市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购置,并支持整合建设16个省30家县级食品检验机构。三是开展全国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推进全国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活动。

加快构建部门间协作机制

与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就食用农产品全程监管、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衔接提出明确要求。与国家质检总局签订有关食品安全合作备忘录,加强国内食品、进出口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监管工作的衔接配合,避免监管空白和重复,形成监管合力。与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联合出台《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研究解决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案件移送标准不明确、涉案物品检验认定难、案件查办协调配合不到位等主要问题。

引导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组织新闻媒体食品安全法专题培训班,鼓励和引导新闻媒体依法、科学监督食品安全工作。修订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5年,“12331”收到食品类投诉举报咨询电话37万件,其中举报电话占40%。积*发挥食品行业组织作用,建立抽检监测信息通报和行业风险信息收集机制,组织50余家与食品相关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工作。与保监会出台《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推动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

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

国家食药监总局配合国家卫计委、农业部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各项工作,对248项食品安全标准提出425项修改意见,参与审议31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46种农药490项农药残留限量。收集汇总标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国家卫计委、农业部提出400余项标准制修订意见。

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2015年,国家食药监总局挂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364;对涉嫌犯罪案件,与高检院联合督办13件,与公安部联合督办266件。通过挂牌督办广东、广西土榨花生油系列案等,共查处案件2520件,移送公安机关104件。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农残兽残、农村食品市场、保健酒、含铝食品添加剂、复原乳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潜规则

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国家食药监总局建立了CFDA网络舆情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捕捉、分析、跟踪敏感性、苗头性食品安全信息,对风险信息及时预警,协调相关地方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了青岛西瓜中毒”“僵尸肉”“草莓乙草胺”“辉山乳业硫酸氢钠等舆论热点事件。

2.问题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尚不完善

目前,在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70%的县、30%的市实行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三合一,甚至多合一,导致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边缘化、条块关系复杂化、专业人才被稀释等问题,机构名称标识不统一、执法依据和程序不统一、法律文书不统一等,严重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同时,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面临专业人员数量不足、法律适用能力不足、专业判断能力不足、技术支撑力不足等问题,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食品检验检测能力严重不足

随着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加大,食品检验任务急剧增加。目前还有16个省份食品检验资源尚未划转或者划转不到位。即便完成了机构改革和整合,但由于实验室建设、人员上岗以及计量认证和资质认定等工作尚需一段时间,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承担食品检验职能的921家检验机构,有461家尚未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占50.1%

基层监管执法能力薄弱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体制改革等原因,部分地区基层监管执法能力跟不上监管需要。一是硬件差。多数乡镇监管站缺少*基本的监管执法条件,办公设施落后、无执法车辆和食品快检设备、缺工作经费。二是软件弱。基层监管部门人员结构相对老化,专业监管人才非常匮乏,基本没有具备资质的食品检查员,许多基层检查员连沙门氏菌、阪崎杆菌、硝基呋喃等常见的食品污染物名称都没听说过,监管人员能力和水平亟待提高。

违法犯罪行为追究困难

近年来,政法机关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了一批重大食品安全犯罪和行政违法案件。但总体上食品安全犯罪认定的法律责任偏轻,威慑作用差。在走私冻品”“上海福喜销售过期肉”“使用非法工艺提取银杏叶等案件中,存在取证难、入罪难、追诉难等问题,监管机关对个人违法犯罪、非法经营者食品药品犯罪无任何手段。这些都需要完善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在体制上研究解决。

此外,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大部分食品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低限由原来2000元提高到5万元,这对于食品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但对于一些轻微、非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如果不依法实施处罚,可能构成渎职犯罪;如果依法处罚,又可能面临取证难、执行难、结案难等问题。这种情况普遍存在,基层部门执法人员顾虑很大。

3.展望

加强食品安全法宣贯工作

大力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培训,提高法律适用能力。敦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学法用法,强化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的法律知识培训。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平台、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宣传。

加快构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国家食药监总局将加快推动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切实维护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性、系统性和独立性。建立职业化食品检查员队伍,充实基层检查力量,强化基层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目前,国家食药监总局正在与有关部门协商,拟就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形成一致意见。

加快完善配套规章制度

积*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加快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修订。指导督促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快食品安全地方立法进程,确保小作坊、小摊贩等监管有法可依。抓紧食品安全检查员、食品标识管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功能目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等规章制度的制修订。

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加强日常检查、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强化抽样检验,敦促生产企业将法律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健康检查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各项义务落实到位。

推进打击食药犯罪法律制度完善

国家食药监总局正在与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协商,推动生产制造、运输销售中掺假、假冒、贴牌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直接入罪,加大对违法自然人的法律处罚力度。研究对网络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追究相关网络第三方平台开办者的法律责任,促使其切实承担起对网络食品药品经营者的资质审查以及防范假冒伪劣、产品欺诈等行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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