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开展电子商务产品专项监督抽查行动的部署,2105年9月初和12月中旬,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内蒙古质监局”)先后两次针对网络电商平台销售的标称产地为“内蒙古”的羊绒制品组织开展了专项监督抽查。两次监督抽查合格率分别为35.7%和46.2%。检验结果表明,部分网上销售的“内蒙古羊绒制品”,存在伪造产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严重质量问题。
2015年8月,内蒙古质监局确定以国内消费者购买量较大的“内蒙古羊绒制品”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产品,同时制定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电子商务产品采样工作指南》、《内蒙古自治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试行)》等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网上羊绒制品抽检工作实行“神秘买家”买样制,主要是对大型电商平台内的内蒙古自治区的B2C(即“商对客“模式)企业进行买样检验。检验结束并对生产企业进行确认后,再进行后处理。买样和拆样全过程都在“电子采样室”高清视频监控环境中进行,检验过程全部实行“盲检”,受检企业如果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还提出复检申请,充分体现了监督抽查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2015年9月初,内蒙古质监局组织内蒙古自治区电子信息产品质量检验院、内蒙古自治区纤维检验局,开展了我区首次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本次抽查涉及天猫、京东两个电子商务平台14批次产品。经检验,合格5批次,不合格9批次,合格率仅为35.7%。其中羊绒含量不合格4批次,标识不合格6批次(其中APC高端羊绒衫标识和纤维含量均不合格)。鉴于如此低的合格率,内蒙古质监局立即启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扩大网购羊绒制品的覆盖面,增加抽查批次和对象,对网上销售的“内蒙古羊绒制品”质量状况进行更为详实准确的调查摸底。
2015年12月中旬,内蒙古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再次以“神秘买家”方式,从淘宝、天猫、京东、当当、1号店和拍拍六个电商平台抽取了130家销售店的130个批次羊绒制品。检验结果显示,130家企业生产的130批次产品中60批次实物质量(即羊绒含量)合格,抽查合格率为46.2%,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53.8%。这两次监督抽查的合格率均远低于线下产品抽查合格率。
内蒙古质监局组织的这两次专项监督抽查结果反映出两大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网上销售标称的“内蒙古羊绒制品”质量问题严重。从纤维质量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分析来看,一是销售者验货把关不严,对所售产品质量不重视;二是销售者不按照实际情况对产品进行描述,以次充好,虚假宣传。例如将原料为纯化学纤维产品标称为纯羊绒制品,存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故意。从标识不合格的原因分析来看,一是仿冒、假冒商标现象严重。例如标称品牌为“鄂尔多斯特产”的商品,仿冒“鄂尔多斯”商标,这些产品没有标注自己真实的厂名和地址,发生质量问题时难以追溯,同时也侵害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虚假标注企业名称和厂名厂址。第二次抽查的不合格产品中,能够查到生产地址的很少,绝大部分无法联系到生产企业,增大了执法部门的追溯难度;三是混淆纤维名称概念,误导消费者。例如“羊羔绒”被作为山羊绒来宣传,国家标准中不存在“羊羔绒”这一名称;四是不标注使用和贮藏注意事项。羊绒纤维属于特殊的纺织纤维原料,用其生产的纺织品价格一般较高,使用和贮藏有特殊的要求,需要在标识中明确标注使用和贮藏注意事项,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在不合格产品的标识中,缺乏此项内容的占很大比重。上述问题给“内蒙古羊绒制品”的良好声誉造成恶劣影响,也给内蒙古传统羊绒产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平台自身管理问题也比较突出。从内蒙古质监局执法人员掌握的数据分析,一是电子商务平台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主要表现在不法电商在产品成份标注上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而电商平台对此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二是在电商平台上销售产品的大多为小加工企业生产,这些企业重利润、轻质量现象较为普遍。例如淘宝网和拍拍网在本次抽查中的产品合格率较低,这就与电子商务经营模式有关。淘宝网和拍拍网属于C2C模式,即个人卖家对个人消费者,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开设店铺出售商品,相对于其他平台来说,门槛较低,而电商平台对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和信用并无具体要求,这就使得大量的小型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涌入电商平台,造成产品质量参差不齐、鱼龙混杂;三是产品信息存在错误、虚假、缺失等问题,往往导致执法部门无法追溯到生产企业,无法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相比线下抽查是“面对面”开展工作,线上抽查只能依靠电商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和产品包装标识信息来追溯生产企业。由于电子商务通常是跨区域交易,商家的注册地、经营地、电商平台所在地、商品的发货地、消费者收货地不一致,流动性、跨界性、隐秘性等特点非常明显,而且这种现象在移动电子商务业务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导致消费者和监管部门都难以找到侵权方,从而给监管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四是电子商务领域调查取证存在较大难度。例如,法律法规对电子数据的界定还不十分清晰,电子数据的固化、保存还没有成熟的手段和成功的做法,特别是电子数据容易修改,其真实可靠性难以确定。电商平台后台管理如不配合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执法部门就很难进行调查取证。
针对电子商务产品(羊绒制品)专项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内蒙古质监局按照国务院“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机制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治:
一是通过内蒙古电子信息产品检验院电子商务打假平台,对所有问题产品进行了生产地追溯,对62批次实物质量检验不合格产品一一进行网上查找及身份识别,并将结果汇总、分类,向有关盟市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通报。
同时下发了《关于对电子商务产品(羊绒制品)不合格产品进行后处理的通知》,要求各地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羊绒制品的不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特别是对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质量问题严重的产品进行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同时督促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抓好整改落实。
二是将监督抽查及后处理情况向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司局进行了详细汇报,同时,向有关省市质监部门发出协查函,协调假冒伪劣羊绒制品生产地和电商平台所在地质监部门,积*协助内蒙古质监部门做好查处及监管工作。
三是将两次监督抽查结果及情况分析通报相关电商平台,由电商平台运营管理方依据其管理规定,对问题产品销售商作出相应的处理,以净化网络销售环境。
2016年春节前后,内蒙古质监局组织行政执法人员采取网上搜、快递查、实地寻等方法,对呼和浩特市区的12家不合格产品销售网店进行了查找。目前,10家网店经营者已被找到,并已接受了质监部门的调查处理;另外2家在网上虚假标注地址,网店的真实地址在河北省邢台市。内蒙古质监局已向当地质监部门发出协查函,两地质监部门将联手对不法商家进行查处。
就加强电子商务产品(羊绒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内蒙古质监局将开展以下四个方面的具体工作:
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内蒙古羊绒制品”质量追溯体系,督促羊绒制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我区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切实维护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安全。同时针对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产品,加大网上打假力度,净化网络购物环境,保护内蒙古羊绒品牌。
二是加强地区间、部门间工作联动。积*探索转变传统的监管模式,加强与公安、工商、商务等部门间打假协作机制,加大跨区域执法监管合作力度,依法、及时、精准、有力打击区内外生产销售假冒我区羊绒品牌的违法行为,积*探索形成上下联动、内外联合的质量提升工作机制。
三是着力强化电商平台管理者的责任意识。主动与各大电商平台进行沟通协调,促进电商平台管理者树立“以质取胜”理念,建立更加完善的内部质量管控措施,积*配合质监部门工作,采取不合格商品下架、不良商家退市等强有力措施,为消费者营造放心的购物环境。同时积*与电商平台就不良商家的信息进行互联互通,形成共管共治的格局。
四是组织我区羊绒品牌企业进入管理较为规范的电商平台,在平台内设立“内蒙古羊绒馆”,由内蒙古自治区纤维检验局免费为该网店所售羊绒制品进行检验把关,确保内蒙古羊绒制品质量和声誉,为消费者营造安全可靠的网购环境。
内蒙古质监局电子商务产品专项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将通过内蒙古质监局门户网站和内蒙古质监官方微信实时向全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