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食药监总局发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该办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此举旨在更好地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投诉举报在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重要作用。
《办法》畅通了投诉举报渠道,规定属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细化了投诉举报办理程序,一般投诉举报应当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该《办法》还明确承办要求和办理结果告知,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在60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此外,《办法》完善了投诉举报信息管理,规定信息管理制度,加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工作,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监测和管控,有效防范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