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9日发布了《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将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商业类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公益类国有企业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商业类国有企业和公益类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经营机制必须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必须自觉服务国家战略,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商业类国有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其中,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为目标,重点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安全效益的有机统一。
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必要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可以由政府调控;要积*引入市场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
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界定本地国有企业功能类别,实施分类改革、发展和监管。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