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标志是一种标志,只有符合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并且获得认证的产品才能使用有机产品的标志,在标识标签上使用。
【**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
第三十三条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号规则,对每枚认证标志进行**编号(以下简称有机码),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