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七)
注:
1、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若是*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2、当事人同时具有基准表规定的两种以上违法情节的,对违法情节属于不同阶次的,取较重阶次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裁量;对违法情节属于同一阶次的,在该阶次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裁量。
3、本表所列的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所列应当“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裁量时应当予以减轻、从轻、从重。本表对违法行为从轻、从重情节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表一:综合评定基准表
序号 | 考量因素 | 判定标准(检测报告和现场二选一) |
分值 | |||
因素 | 具体内容 | 构成比例 | 根据检测报告 | 根据现场情况 | ||
1 |
危害结果 |
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或者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检测标准见附件一) |
50% | 评定等级1 | 破坏一处,或者面积小于2平方米 | 10 |
评定等级2 | 破坏两处,或者破坏总面积2平方 米以上4平方米以下。 |
20 | ||||
评定等级3
| 破坏三处,或者破坏总面积4平方 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 |
30 | ||||
评定等级4
| 破坏四处,或者破坏总面积6平方 米以上9平方米以下 |
40 | ||||
评定等级5
| 破坏五处,以上或者破坏总面积9 平方米以上 |
50 | ||||
2 |
违法后 的整改情况 |
是否配合办案 是否按规定整改 |
40% | 违法行为人配合办案,及时整改,并提交恢复鉴定报 告。 |
0-10 | |
违法行为人配合办案,停止施工,但拒绝整改或未按 规定整改。 |
20 | |||||
违法行为人停止施工,但不配合办案,拒绝整改或未按规定整改。 |
30 | |||||
违法行为人不配合办案,拒不整改,继续施工的。 |
40 | |||||
3 |
其他 | 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动机等因素综 合考虑 |
10% |
根据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动机等其他因素综合考虑。 |
0-10 |
将上表中三项因素得分相加得出综合评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