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建筑、幼儿园等13类典型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百检网 2021-12-01

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市场、洗浴场所、高层建筑、“多合一”场所、群租房、劳动密集型企业、施工工地、易燃易爆单位、医院(住院部)、养老院(老年人照料设施)、幼儿园等13类典型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一、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一)、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规定

1.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或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的,必须停止使用。

2.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未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共用的,应当设置独立防火分区且独立疏散。  

3.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地下时,应仅设置在地下一层,且与地面高差不大于10米。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发现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必须停止使用。  

4、耐火等级一、二级的公共娱乐场所房间设置在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门距离安全出口距离不大于25米,位于袋形走道的,房间门距离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大于9米,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距离增加25%。发现场所不符合标准的,必须整改。  

(二)、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被占用

1.消防车道设有影响通行和作业障碍物的,必须清除,保持消防车道畅通,确保消防车道净宽和净高不小于4米,消防车回车场地不被占用,并设有“严禁占用”等标志。  

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被占用,场地与建筑物间设有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障碍物的,必须清理或拆除,恢复使用功能。  

(三)、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1.公共娱乐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必须拆除或者更换。娱乐场所装修材料应符合如下标准:  

(1)公共娱乐场所外保温应采用不燃性外墙保温材料。  

(2)多层1-3层娱乐场所顶棚应为A级,墙面、地面应采用B1级(难燃性)材料。小于100平方米的娱乐场所顶棚B1级。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装修材料燃烧性能降低一级,同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顶棚降低一级,其他部位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不限。  

(3)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不燃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B1级装修材料。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材料燃烧性能也不能降低。  

(4)疏散楼梯间、前室、走道的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材料。  

2.电气线路穿越或者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的,必须采取穿金属管保护等防火措施;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周围必须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3.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出口附近设置影响疏散的反光玻璃制品装修的,必须予以拆除。  

(四)、防火分隔不到位 

1.建筑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楼梯间且未分隔的,必须采用防火隔墙或者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设置在商场、市场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采用耐火*限不低于1.0小时楼板,2.0小时隔墙和**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2.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3.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的,必须立即关闭并保持常闭状态;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导致防火门不能自行关闭的,必须及时修复。  

4.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防火分隔不严密的,必须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五)、安全疏散通道不畅通

1.公共娱乐场所应采用封闭疏散楼梯,建筑采用防烟楼梯的,场所采用防烟疏散楼梯。场所不符合标准的应责令改正。营业期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闭、堵塞、占用的,必须立即打通、拆除、清理,恢复畅通。  

2.在门窗上设置铁栅栏、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必须拆除。  

3.违规搭建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的,必须拆除,恢复原状。  

(六)、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1.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必须停止使用及时搬离。  

2.公共娱乐场所存在演艺的,发现演艺场所使用烟花、爆竹等具有明火、高温的道具的,必须停止使用。  

3.公共娱乐场所使用燃气取暖炉的,必须立即搬离。  

(七)、消防设施损坏停用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消防主机老化,影响消防报警和联动功能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报警功能。  

2.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的,必须立即整改,将控制柜设置为自动控制状态,并设明显标志。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机械防排烟等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联动功能。  

4.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供水功能。  

(八)、违规使用电气设备

1.公共娱乐场所设置的大型LED广告屏等,与娱乐场所相通的,必须采用实体墙与娱乐场所进行完全防火分隔。  

2.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的,必须停止营业或施工。娱乐场所超负荷用电,擅自拉接临时电线的,必须拆除相关设备及线路。对讲机、电话等电器设备随意充电,周围有可燃物的。必须设置独立场所,与可燃物应保持一定距离。公共娱乐场所内使用小太阳电暖器、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九)、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

1.单位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的,必须及时明确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没有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少于2人,不会熟练操作设施设备的,必须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双人值班。组织参加培训,确保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紧急情况下能熟练操作设施设备。  

3.微型消防站不符合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队员不能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必须按照标准配备相关消防装备器材,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实战化演练,确保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要求,加强区域联防和联勤联动,能够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  

4.公共娱乐场所未作出整改消除突出风险承诺的。必须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  

(十)、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

1.公共娱乐场所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并完整准确记录的,必须落实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每年至少应由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并如实制作检测维保记录,并将结果报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存档备查。  

2.公共娱乐场所未定期开展检查巡查的,应每月开展防火检查,营业期间必须每二小时开展防火巡查,并如实登记报告,必须安排专人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妥善处置;  

3.公共娱乐场所未设置疏散指示图的,应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包房内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等。  

4.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确保在发生火灾初期,将其画面、音响消除,及时疏散。  

5.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人员超过额定人数的,必须停止接待并疏散超员人员。场所人员按厅室使用面积0.5人/平方米计算,有固定座位的按固定座位数1.1倍计算。  

(十一)、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检查整改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宣传培训能力不足的,必须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开展示范性检查,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突发情况下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疏散在场群众。每半年至少对每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留有相关记录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2.一般单位员工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警、不会灭火、不会逃生的,必须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新入职员工岗前培训,使其了解本场所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必须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本标准所指的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六)提供按摩服务的足疗馆、按摩馆,汗蒸馆等。

二、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一)、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被占用

1.消防车道设有影响通行和作业障碍物的,必须清除,保持消防车道畅通,确保消防车道净宽和净高不小于4米,消防车回车场地不被占用,并设有“严禁占用”等标志。  

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被占用,场地与建筑物间设有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障碍物的,必须清理或拆除,恢复使用功能。  

(二)、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1.宾馆、饭店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必须为不燃材料。  

2.宾馆、饭店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严禁在周边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并应在建筑外墙明显部位处张贴醒目警示标识;确需动火动焊施工的,要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必须严格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  

3.电气线路穿越或者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的,必须采取穿金属管保护等防火措施;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周围必须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4.大型活动现场布展使用大量易燃可燃装饰材料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  

(三)、防火分隔不到位

1.建筑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楼梯间且未分隔的,必须采用防火隔墙或者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  

2.厨房与其他部位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的,必须采用防火隔墙或者乙级防火门完全分隔,墙体砌筑到顶。  

3.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换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4.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的,必须立即关闭并保持常闭状态;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导致防火门不能自行关闭的,必须及时修复。  

5.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防火分隔不严密的,必须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四)、疏散通道不畅通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闭、堵塞、占用的,必须立即打通、拆除、清理,恢复畅通。  

2.在门窗上设置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必须拆除。  

3.违规搭建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的,必须拆除,恢复原状。  

4、宾馆、员工宿舍等有人员住宿的场所,安全出口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饭店在营业期间,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  

(五)、违规使用燃油燃气设施  

1.厨房燃油设施未设置在独立房间,没有防止油品流散设施的,应设置防火隔墙和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2.燃油、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并记录的,必须确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并记录检查维修情况;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必须立即停用,并将钢瓶搬离。  

3、厨房的烟道未定期清理的,必须保证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清洗。  

(六)、消防设施损坏停用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停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消防主机老化影响消防报警和联动功能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报警功能。  

2.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的,必须立即整改,将控制柜设置为自动控制状态,并设明显标志。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机械防排烟等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联动功能。  

4.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供水功能;厨房排烟罩及烹饪部位设置的自动灭火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必须及时修复。  

七、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1.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的,必须及时搬离、清理。  

2.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的部位与其他部位直接连通的,必须设置防火分隔设施。  

3.电动自行车采取“飞线”、入室等方式违规充电的,必须及时纠正,加强教育警示。  

4.电动自行车停放周围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须及时清理,确保安全距离。  

(八)、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

1.宾馆、饭店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没有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少于2人,不会熟练操作设施设备的,必须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双人值班,并组织参加培训,确保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紧急情况下能熟练操作设施设备。  

3.微型消防站不符合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队员不能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必须按照标准配备相关消防装备器材,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实战化演练,确保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要求,加强区域联防和联勤联动,能够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  

4.宾馆、饭店未作出整改消除突出风险承诺的,必须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  

(九)、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

1.宾馆、饭店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并完整准确记录的,必须落实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每年(高层建筑为半年)至少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并如实制作检测维保记录,并将结果报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存档备查。  

2.宾馆、饭店未定期开展检查巡查,并如实登记报告的,必须安排专人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妥善处置;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饭店营业期间每日必须每二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检查结果应存档备查。  

3.高层宾馆客房内未按要求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未设置“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的,必须配备的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  

4.用电线路、设备未落实管理和检查制度,未定期检查、检测的,必须落实日常管理和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用电线路和设备完好有效,与周边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5.电气焊工不具备岗位资格,违章动火,不落实动火施工防范措施的,必须加强动火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营业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6.宾馆饭店存在火灾隐患的,必须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必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十)、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

1.重点单位检查整改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宣传培训能力不足的,必须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开展示范性检查,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突发情况下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疏散在场群众。每半年对每名员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开展一次演练,留有相关记录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2.一般单位员工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警、不会灭火、不会逃生的,必须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新入职员工岗前培训,使其了解本场所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必须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三、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一)、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被占用

1.消防车道设有影响通行和作业障碍物的,必须清除,保持消防车道畅通,确保消防车道净宽和净高不小于4米,消防车回车场地不被占用,并设有“严禁占用”等标志。  

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被占用,场地与建筑物间设有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障碍物的,必须清理或拆除,恢复使用功能。  

(二)、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1.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为不燃或者难燃材料。楼梯间及前室的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2.现有商场、市场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严禁在周边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并应在建筑外墙明显部位处张贴醒目警示标识;确需动火动焊施工的,要求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必须严格落实现场监护和防范措施。确需动火动焊施工的,要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必须严格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  

3.电气线路穿越或者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的,必须采取穿金属管和金属分线盒保护等防火措施;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周围必须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4.大型活动现场布展使用大量易燃可燃装饰材料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  

(三)、防火分隔不到位

1.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楼梯间且未分隔的,必须采用防火隔墙或者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  

2.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3.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的,必须立即关闭并保持常闭状态;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导致防火门不能自行关闭的,必须及时修复。  

4.设置的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在地上一至三层,与其它部位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  

5.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防火分隔不严密的,必须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四)、疏散通道不畅通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在营业期间被封闭、堵塞、占用的,必须立即打通、拆除、清理,恢复畅通。  

2.在门窗上设置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必须拆除。  

3.违规搭建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的,必须拆除,恢复原状。  

4.楼层未设疏散平面示意图的,必须在各个楼层安全出口处等显著位置张贴疏散平面示意图。  

(五)、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1.商场市场违规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的,必须及时清理。  

2.地下商场、市场违规大量经营或储存摩丝、打火机、指甲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必须及时清理。  

(六)、消防设施损坏停用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消防主机老化影响消防报警和联动功能的,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维保单位及时维修或更换,恢复系统正常报警功能。  

2.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的,必须立即整改,将控制柜设置为自动控制状态,并设明显标志。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机械防排烟等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联动功能。  

4.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供水功能。  

(七)、严禁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

1.电动车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的,必须及时搬离、清理。  

2.电动车集中停放的部位与其他部位直接连通的,必须设置防火分隔设施。  

3.电动车采取“飞线”、入室等方式违规充电的,必须及时纠正,加强教育警示。  

4.电动车停放周围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须及时清理,确保安全距离。  

(八)、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

1.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的,必须及时明确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没有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少于2人,不会熟练操作设施设备的,必须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双人值班。组织参加培训,确保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紧急情况下能熟练操作设施设备。  

3.微型消防站不符合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队员不能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必须按照标准配备相关消防装备器材,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实战化演练,确保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要求,加强区域联防和联勤联动,能够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  

4.未作出整改消除突出风险承诺的,必须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大型商场、市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制作风险评估报告。  

(九)、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

1.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并完整准确记录的,必须落实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每年(高层建筑为半年)至少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并如实制作检测维保记录并交结果报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存档备查。  

2.未定期开展检查巡查,并如实登记报告的,必须安排专人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妥善处置;每日必须每二小时开展防火巡查同时加强夜间巡查。  

3.应落实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制度,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灶具应定期检查,确保无违规用火用电现象,厨房的烟道未定期清理的,必须保证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清洗。  

4.电气焊工不具备岗位资格,违章动火,不落实动火施工防范措施的,必须加强动火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营业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十)、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

1.重点单位检查整改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宣传培训能力不足的,必须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开展示范性检查,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突发情况下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疏散在场群众。每半年对每名员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开展一次演练,留有相关记录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2.一般单位员工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警、不会灭火、不会逃生的,必须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新入职员工岗前培训,使其了解本场所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必须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四、洗浴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一)、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

1.洗浴场所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必须停止营业。具有公共娱乐功能的洗浴场所设置位置应符合公共娱乐场所设置规定。  

2.洗浴场所设置儿童活动区域,其设置的位置为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的,必须停止使用并搬离。  

(二)、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被占用

1.消防车道设有影响通行和作业障碍物的,必须清除,保持消防车道畅通,确保消防车道净宽和净高不小于4米,消防车回车场地不被占用,并设有“严禁占用”等标志。  

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被占用,场地与建筑物间设有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障碍物的,必须清理或拆除,恢复使用功能。  

(三)、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1.洗浴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必须拆除或者更换为不燃性或者阻燃材料。洗浴场所装修材料应符合如下标准:  

(1)洗浴场所外保温应采用不燃性外墙保温材料。  

(2)多层洗浴场所顶棚应为A级(不燃),墙面、地面应采用B1级(难燃)材料。小于100平方米的场所顶棚B1级(难燃)。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装修材料燃烧性能降低一级,同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顶棚降低一级,其他部位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不限。  

(3)洗浴场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室内装修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不燃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难燃)装修材料;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降低一级。  

(4)疏散楼梯间、前室的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材料。疏散走道的顶棚采用A级(不燃)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采用B1级(难燃)装修材料。  

2.电气线路穿越或者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的,必须采取穿金属管保护等防火措施;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周围必须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四)、防火分隔不到位

1.建筑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楼梯间且未分隔的,必须采用耐火*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或者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洗浴场所应采用耐火*限不低于1.0小时楼板,2.0小时隔墙和**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2.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3.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的。必须立即关闭并保持常闭状态;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导致防火门不能自行关闭的,必须及时修复。

4.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防火分隔不严密的,必须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五)、汗蒸房违规设置

汗蒸房设置不符合如下要求的,必须整改。  

1.汗蒸房应采用耐火*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电加热汗蒸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四层及以上楼层。  

2.汗蒸房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电加热汗蒸房的顶棚、墙面、地面应为不燃装修装饰材料。  

3.电加热汗蒸房应设置独立配电箱,配电箱及照明开关等电气设施应设置在汗蒸房外,且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每间汗蒸房的电加热设施应设置独立配电回路。电加热汗蒸房所在场所应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电加热汗蒸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六)、疏散通道不畅通

1.公共娱乐场所采用敞开疏散楼梯的,必须改为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营业期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闭、堵塞、占用的,必须立即打通、拆除、清理,恢复畅通。  

2.在门窗上设置铁栅栏、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必须拆除。  

3.违规搭建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的,必须拆除,恢复原状。  

(七)、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1.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必须停止使用及时搬离。  

2.公共娱乐场所存在演艺的,发现演艺场所使用烟花、爆竹等具有明火、高温的道具的,必须停止使用。  

3.洗浴场所使用燃气取暖炉的,必须予以搬离。  

(八)、消防设施损坏停用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保单位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功能。  

2.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的,必须立即整改,将控制柜设置为自动控制状态,并设明显标志。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机械防排烟等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联动功能。

4.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供水功能。  

(九)、违规使用电气设备

1.洗浴场所设置的大型LED广告屏等,与娱乐场所相通的,必须采用实体墙与娱乐场所进行完全防火分隔。  

2.洗浴场所在营业期间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的,必须停止营业或施工。洗浴场所超负荷用电,擅自拉接临时电线的,必须拆除相关用电设备和电线。对讲机、电话等电器设备随意充电,周围有可燃物的,必须设置独立场所,与可燃物应保持一定距离。洗浴场所内使用小太阳电暖器、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十)、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

1.单位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的,必须及时明确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落实24小时2人以上值班制度的,必须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且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会熟练操作设施设备的,必须组织参加培训,确保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紧急情况下能熟练操作设施设备。  

3、微型消防站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必须按照微型消防站标准进行建设;微型消防站队员不能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必须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实战化演练,确保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要求,能够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  

4.洗浴场所未作出整改消除突出风险承诺的。必须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  

(十一)、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

1.洗浴场所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并完整准确记录的,必须落实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每年至少应由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并如实制作检测维保记录,并将结果报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存档备查。  

2.洗浴场所未定期开展检查巡查的,应每月开展防火检查,营业期间必须每二小时开展防火巡查,并如实登记报告,必须安排专人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妥善处置。  

3.按摩房、客房未按要求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未设置“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的,必须配备的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  

4.洗浴场所营业时,人员超过额定人数的,应停止接待并疏散超员人员。演艺厅室人员按使用面积0.5人/平方米计算,有固定座位的按固定座位数1.1倍计算。  

(十二)、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检查整改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宣传培训能力不足的,必须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开展示范性检查,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突发情况下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疏散在场群众。每年至少对每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留有相关记录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2.一般单位员工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警、不会灭火、不会逃生的,必须每半年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新入职员工岗前培训,使其了解本场所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必须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五、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一)、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被占用

1、消防车道设有影响通行和作业障碍物的,必须清除,保持消防车道畅通,确保消防车道净宽和净高不小于4米,消防车回车场地不得被占用,并设有“严禁占用”等标志。  

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被占用,场地与建筑物间设有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障碍物的,必须清理或拆除,恢复使用功能。高层建筑操作场地对应设置的消防救援窗口,不易识别的应设明显标识。  

(二)、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1、高层建筑内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的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必须为不燃材料。  

2、对现有高层建筑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外墙防护层结构密封不完整的,必须及时修补。对裸露保温材料的,密封要严实。同时严禁在周边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并应在建筑外墙明显部位处张贴醒目警示标识;确需动火动焊施工的,要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必须严格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  

3、电气线路穿越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的,必须采取穿金属管保护等防火措施;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周围必须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保护隔离。  

4、高层建筑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举办各种活动,使用大量易燃可燃装饰材料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  

(三)、防火分隔不到位

1、建筑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楼梯间未分隔的,必须采用防火隔墙或者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  

2、高层建筑住宅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的,必须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防火隔墙和耐火楼板完全分隔。  

3.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换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4、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的,必须立即关闭并保持常闭状态;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导致防火门不能自行关闭的,必须及时修复。  

5、避难层(间)与设备管道区域、管道井和设备间之间未有效防火分隔的,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进行完全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域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防火门。  

6、高层建筑内设置的火灾危险性大的附属库房、设备用房未采用有效防火分隔措施的,必须采用防火隔墙和**防火门进行分隔。  

7、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防火分隔不严密的,必须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四)、疏散通道不畅通、避难场所被占用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闭、堵塞、占用的,必须立即打通、拆除、清理,恢复畅通。  

2、高层住宅建筑设置在连廊处的出口和通向屋面层的出口锁闭的,必须立即开启不得再次锁闭。  

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防火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常开式防火门在火灾状态下未能自动关闭的,必须及时改正和修复。  

4、避难层(间)堆放杂物、私设库房或擅自改变作为其它用途的,必须及时清除并恢复原样。  

(五)、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高层民用建筑内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必须立即清除。  

(六)、消防设施损坏停用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停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消防主机老化影响消防报警和联动功能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报警功能。  

2、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泵、串联消防水泵、转输水泵、稳压泵等控制柜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的,必须立即整改,将控制柜设置为自动控制状态,并设明显标志。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机械防排烟等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联动功能。  

4、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供水功能;高层建筑内特殊部位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必须及时修复。  

5、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必须及时修复。应急照明各部位的照度应符合要求,应急电源工作时间应符合对相应功能场所的规范标准要求。  

6、消防设施设备的供电不正常的,必须立即修复。消防电源及消防设施的配电线路必须符合相应供电负荷等级的设置要求,消防设施配电线路*末一级配电箱设置的自动切换装置应完好,消防系统供电必须正常。  

(七)、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1、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的,必须及时搬离、清理。  

2、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的部位与其他部位直接连通的,必须设置防火分隔设施。  

3、电动自行车采取“飞线”、入室等方式违规充电的,必须及时纠正,加强教育警示。  

4、电动车停放周围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须及时清理,确保安全距离。  

(八)、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

1、高层建筑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没有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少于2人,不会熟练操作设施设备的,必须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双人值班。组织参加培训,确保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紧急情况下能熟练操作设施设备。  

3、微型消防站应符合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微型消防站队员不能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必须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实战化演练,确保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要求,加强区域联防和联勤联动,能够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  

4、符合重点单位标准的高层建筑未做出整改消除突出风险承诺的,必须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

(九)、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

1、高层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业主管理或使用,未明确消防责任的,必须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责任人对公共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的必须在物业服务合同内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2、高层建筑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并完整准确记录的,必须落实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每半年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并如实制作检测维保记录,并将结果报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存档备查。  

3、高层建筑未定期开展检查巡查,并如实登记报告的,必须安排专人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妥善处置,检查结果应存档备查。  

4、用电线路、设备未落实管理和检查制度,未定期检查、检测的,必须落实日常管理和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用电线路和设备完好有效,与周边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5、电气焊工不具备岗位资格,违章动火,不落实动火施工防范措施的,必须加强动火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十)、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检查整改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宣传培训能力不足的,必须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开展示范性检查,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突发情况下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疏散在场群众。每年至少对每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留有相关记录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2、一般单位员工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警、不会灭火、不会逃生的,必须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新入职员工岗前培训,使其了解本场所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必须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十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其他使用性质的场所应同时执行相对应的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六、“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一)、违规设置“多合一”场所  

“多合一”场所(本标准的“多合一”场所是指既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场所)违规设置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厂房和仓库、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地下建筑内的,必须将住宿场所搬离。  

(二)、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1.场所临时用房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  

2.场所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严禁在周边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并应在建筑外墙明显部位处张贴醒目警示标识;确需动火动焊施工的,要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必须严格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  

3.电气线路穿越或者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的,必须采取穿管保护等防火措施;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周围必须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三)、防火分隔不到位  

1.建筑地下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楼梯间的,应用防火隔墙或者防火门将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  

2.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防火墙开设门窗洞口的,必须及时恢复原状,住宿部分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  

3.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4.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的,必须立即关闭并保持常闭状态;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导致防火门不能自行关闭的,必须及时修复。

5.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防火分隔不严密的,必须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四)、疏散通道不畅通

1.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未分别设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必须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闭、堵塞、占用的,必须立即打通、拆除、清理,恢复畅通。  

2.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必须拆除。  

3.违规搭建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的,必须拆除,恢复原状。  

4.有人员住宿的场所,安全出口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  

5.场所的外窗或阳台设有金属栅栏的,必须拆除或设置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装置。  

(五)、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1.居住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必须及时搬离。其他场所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必须在明显部位设置禁烟禁火等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业人员管理。  

2.企业生产车间等场所内超量存放易燃易爆原材料或者半成品的,必须及时搬离、清理。  

(六)、消防设施损坏停用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消防主机老化,影响消防报警和联动功能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报警功能。  

2.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的,必须立即整改,将控制柜设置为自动控制状态,并张贴明显标志。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机械防排烟等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联动功能。  

4.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供水功能。  

(七)、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1.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的,必须及时搬离、清理,严禁进楼入户。  

2.员工宿舍等有人员居住的场所内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必须搬离,严禁“人车同屋”。  

3.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的部位与其他部位直接连通的,必须设置防火分隔设施。  

4.电动自行车采取“飞线”、入室等方式违规充电的,必须及时纠正,加强教育警示。  

5.电动自行车停放周围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须及时清理,确保安全距离。  

(八)、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

1.单位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的,必须及时明确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会熟练操作设施设备的,必须组织参加培训,确保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紧急情况下能熟练操作设施设备。  

3.微型消防站队员不能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必须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实战化演练,确保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要求,能够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  

4.单位未作出整改消除突出风险承诺的,必须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  

(九)、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

1.单位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并完整准确记录的,必须落实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并如实制作检测维保记录,存档备查。  

2.单位未定期开展检查巡查,并如实登记报告的,必须安排专人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妥善处置。  

3.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必须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必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4.用电线路、设备未落实管理和检查制度,未定期检查、检测的,必须落实日常管理和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用电线路和设备完好有效,与周边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5.电气焊工不具备岗位资格,违章动火,不落实动火施工防范措施的,必须加强动火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十)、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

1.重点单位检查整改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宣传培训能力不足的,必须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开展示范性检查,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突发情况下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疏散在场人员。每年至少对每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留有相关记录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2.一般单位员工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警、不会灭火、不会逃生的,必须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新入职员工岗前培训,使其了解本场所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必须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七、群租房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一)、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被占用

1.消防车道设有影响通行和作业障碍物的,必须清除,保持消防车道畅通,确保消防车道净宽和净高不小于4米,消防车回车场地不被占用。  

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被占用,场地与建筑物间设有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障碍物的,必须清理或拆除,恢复使用功能。

(二)、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1.居住出租房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

2.现有建筑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严禁在周边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防火分隔不到位  

1.居住出租房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必须搬离,并应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2.居住出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必须用防火隔墙或者防火门完全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  

3.居住出租房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必须搬离。

4.设有居住出租房的建筑,地下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楼梯间且未分隔的,必须用防火隔墙或者防火门将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  

5.居住出租房的内部隔墙未采用不燃材料的,必须拆除或更换,并应从楼地面基层砌筑至顶板基层底面。  

6.防火隔墙、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7.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的,必须立即关闭并保持常闭状态;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导致防火门不能自行关闭的,必须及时修复。  

8.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防火分隔不严密的,必须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四)、疏散通道不畅通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闭、堵塞、占用,必须立即打通、拆除、清理,恢复畅通;安全出口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  

2.楼梯间内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的,必须立即清理。

3.居住出租房外窗上设置金属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必须拆除;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4.违规搭建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的,必须拆除,恢复原状。

(五)、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1.居住出租房违规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必须立即清理。

2.居住出租房内除厨房外,其他部位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罐的,必须立即搬离。 

(六)、消防设施损坏停用

消火栓系统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供水功能。  

(七)、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1.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的,必须及时搬离、清理,设置电动车统一存放和充电场所,严禁进楼入户。  

2.居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必须搬离,严禁“人车同屋”。 

3.电动自行车采取“飞线”、入户等方式违规充电的,必须及时纠正,加强教育警示。 

4.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周围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须及时清理,确保安全距离。 

(八)、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

1.出租人与承租人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出租人与承租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必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人为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负责,承租人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出租方的消防安全管理。  

2.在用于出租的商品房同一套间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或者在其他居住出租房的单幢建筑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的,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做好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出租人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公共走道和每个居室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九)、日常管理机制

1.出租人未对居住出租房屋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的,必须对居住出租房屋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物业管理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及时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3.私自、违规拉接电气线路的,必须由专业电工拉接电气线路,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气线路敷设应当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  

4.使用不合格和破损的开关、电线、灯头、插座等电气产品的,必须及时更换和维修;应设置具备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漏电)保护功能的装置,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5.居住出租房存在火灾隐患的,必须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必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十)、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

承租人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警、不会灭火、不会逃生的,出租人必须告知承租人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和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并提醒承租人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注:本检查标准适用于居住出租房,不适用于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居住出租房是指出租后用作或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或用房,包括用于出租的商品房和其他居住出租房屋。

八、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一)、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被占用

1.消防车道设有影响通行和作业障碍物的,必须清除,保持消防车道畅通,确保消防车道净宽和净高不小于4米,消防车回车场地不被占用,并设有“严禁占用”等标志。  

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被占用,场地与建筑物间设有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障碍物的,必须清理或拆除,恢复使用功能。

(二)、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1.建筑内部的疏散楼梯间及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未采用不燃材料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 

2.厂房、库房、员工宿舍等建筑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

3.现有厂房、库房、员工宿舍等建筑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严禁在周边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并应在建筑外墙明显部位处张贴醒目警示标识;确需动火动焊施工的,要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必须严格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

4.电气线路穿越或者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的,必须采取穿金属管保护等防火措施;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周围必须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三)、防火分隔不到位

1.员工宿舍设置在厂房、仓库内的,必须将员工宿舍搬离。 

2.建筑地下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楼梯间且未分隔的,必须用防火隔墙或者防火门将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

3.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4.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的,必须立即关闭并保持常闭状态;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导致防火门不能自行关闭的,必须及时修复。 

5.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防火分隔不严密的,必须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四)、疏散通道不畅通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闭、堵塞、占用的,必须立即打通、拆除、清理,恢复畅通;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厂房在生产期间,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 

2.楼梯间内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的,必须立即清理。

3.厂房、员工宿舍在门窗上设有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必须拆除。

4.违规搭建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的,必须拆除,恢复原状。

(五)、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1.厂房、库房内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必须在明显部位设置禁烟禁火等警示标志,安排专业人员管理,并严格操作使用规程。  

2.厂房、库房内超量存放易燃易爆原材料或者半成品的,必须及时搬离、清理。

3.未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的,必须按操作规程定时清理,落实防尘、降尘、防爆、防静电措施。

(六)、消防设施损坏停用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消防主机老化,影响消防报警和联动功能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报警功能。  

2.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的,必须立即整改,将控制柜设置为自动控制状态,并张贴明显标志。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机械防排烟等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联动功能。

4.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供水功能。

(七)、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1.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的,必须及时搬离、清理,严禁进楼。 

2.员工宿舍内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必须立即搬离,严禁“人车同屋”。 

3.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的部位与其他部位直接连通的,必须设置防火分隔设施。 

4.电动自行车采取“飞线”、入室等方式违规充电的,必须及时纠正,加强教育警示。

5.电动自行车停放周围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须及时清理,确保安全距离。 

(八)、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

1.单位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没有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少于2人,不会熟练操作设施设备的,必须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双人值班。组织参加培训,确保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紧急情况下能熟练操作设施设备。  

3.微型消防站不符合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队员不能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必须按照标准配备相关消防装备器材,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实战化演练,确保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要求,加强区域联防和联勤联动,能够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  

4.单位未作出整改消除突出风险承诺的,必须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

(九)、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

1.单位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并完整准确记录的,必须落实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并如实制作检测维保记录,并将结果报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存档备查。

2.单位未定期开展检查巡查,并如实登记报告的,必须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在生产期间必须每二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妥善处置;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必须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各部门、各车间负责人参加的防火检查。  

3.员工宿舍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设置炉灶的,必须由专业电工拉接电气线路,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气线路敷设应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必须将大功率电器、炉灶等搬离。 

4.电气焊工不具备岗位资格,违章动火,不落实动火施工防范措施的,必须加强动火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禁止在工作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5.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必须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必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十)、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

1.重点单位检查整改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宣传培训能力不足的,必须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开展示范性检查,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突发情况下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疏散在场人员。每年至少对每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留有相关记录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2.一般单位员工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警、不会灭火、不会逃生的,必须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新入职员工岗前培训,使其了解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现场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必须组织、引导在场员工疏散。

九、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一)、施工现场的防火管理要求  

1、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职责,应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公示。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2、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前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必须严格落实动火审批手续,采相应防火措施。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必须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发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对于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设立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一个监护人。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作业。  

3、可燃、助燃气瓶存放、使用不规范,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必须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措施并严格落实。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气瓶严禁横躺卧放;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应远离火源,距火源距离不应小于10m,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暴晒的措施;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通风应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两者间距不应小于1.5m。  

4、施工单位未开展火灾隐患检查、整改工作的,未开展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演练的,必须制定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制定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和隐患整改制度,并开展规范性检查。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完善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季度至少组织演练一次,确保突发情况下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疏散在场人员。  

5、施工单位未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的,其消防安全管理人必须制订并落实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对新入场员工要开展岗前培训,使其了解本场所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对其它员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结合不同员工岗位工作实际开展。  

(二)、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

1、施工现场未设置灭火器材和灭火工具的,必须立即配齐配全。施工现场不同场所区域应分别设置灭火器和灭火工具,灭火器参照严重危险等级场所配备。

2、施工现场未设置了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必须按照规定和标准配置、设置。施工现场应有可靠的临时水源、临时室外管网、加压水泵和消火栓。消火栓的保护范围应能覆盖整个施工现场区域。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  

3、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³的在建工程,未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必须按照规定和标准配置、设置。此类规模的在建工程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其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2根,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且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套。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10m³,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100m。  

4、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未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的,必须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三)、临时用房防火要求

1、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为A级的,必须立即拆并除更换为不燃材料,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必须为A级(不燃)。此类临时用房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房间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  

2、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为A级(不燃)的,必须立即拆并除更换为A级不燃材料。此类临时用房层数应为1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其中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m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m2。  

(四)、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要求

1、未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应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和相应区域作业要求的临时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当施工区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未远离明火作业区、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区的,必须应独立设置,远离明火作业区、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3、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及其它临时用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不足的,必须立即清理。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宿舍、办公用房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的,必须立即清除或拆除分别建造。会议室、文化娱乐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还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层,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五)、在建工程防火要求

1、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未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建造的,应及时更换为不燃、难燃材料,还应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同步设置,应满足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需要。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

2、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未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未严格落实防火措施的,必须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

3、外脚手架、支模架及安全防护网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更换。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其中高层建筑、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六)、施工现场的宿舍管理还应符合《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群租房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十、易燃易爆单位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一)、防火分区和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

1.厂房、生产装置,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道路、相邻工矿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厂内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间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  

2.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是否在同一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室。  

3.是否擅自改变防火分区、防火分隔,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疏散距离以及楼梯间形式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二)、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被占用、遮挡

厂房、库房、工艺装置区、罐区、可燃物料装卸区是否设置了环形消防车道或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建筑四周是否搭建违章建筑和露天堆场;是否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是否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连棚等障碍。  

(三)、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

耐火等级是否符合场所和部位要求。甲乙类厂房库房耐火等级是否达到一二级,钢结构构件是否做防火涂料处理。(300平独立厂房可以三级)  

(四)、通风措施不落实

1.甲乙类厂房空气是否循环使用,送风与排风是否布置在一起;厂房仓库内是否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2.排风管道是否采用金属材质,且有防静电措施;通风空调管道是否按要求设置防火阀。  

3.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机械排烟,是否设置机械通风和事故通风,是否与浓度报警设施联动。通风口位置设置是否与可然气体密度相适应。  

(五)、生产工艺防火落实不到位

1.爆炸危险环境在工艺上是否采取防爆措施;是否采用氮气或惰性气体覆盖等方式,避免产生爆炸空间。  

2.是否设置浓度报警装置,是否快速关闭相关阀门。  

(六)、防爆措施不落实

1.电气线路的敷设是否满足环境防爆要求。是否设置临时非防爆设备和照明灯具。  

2.装置内的电缆沟是否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可燃液体污水进入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是否填实密封。  

3.泄压设施是否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道路,载荷大于60kg/m2的轻质屋面板是否采取防冰雪措施,门窗作为泄压面是否采用安全玻璃。泄压面积是否满足要求。  

4.散发较空气重气体的甲类产房及有粉尘乙类厂房应不发地面火,采用绝缘材料是否防静电;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是否采用盖板严密,采取防聚积措施;管沟不应相同,下水道是否采取隔油措施;可燃气体设备30米以内的管沟、电缆沟、电缆隧道是否采取了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工艺控制室是否独立设置。散发较空气轻的气体甲类厂房,屋顶平整无死角上部通风良好。  

5.甲乙类厂房总控制室是否独立设置,分控制室是否采取分隔措施;是否在爆炸危险区域按规范要求设置门斗;厂房之间管沟是否不相通,下水道是否设隔油措施。是否有防止液体流散措施;可燃液体贮罐的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装置或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装置等是否齐全、好用。  

(七)、储存场所未落实防火要求  

1.桶装甲类液体是否露天存放;储罐堆场是否设防止流散措施;库房是否分类储存,性质不同,灭火方法不同不得一起存放。  

2.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隔堤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有无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八)、消防设施损坏停用

1.场所是否按国家规范和行业规范设置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泡沫灭火、干粉灭火、水喷雾系统等,是否完好有效。消防主机老化,影响消防报警和联动功能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报警功能。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泡沫泵房、通风排烟机房、发电机房、高位水箱间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泡沫种类是否与储存物品相适应,水溶性液体是否使用抗溶性泡沫。泡沫罐贮备量能否满足灭火实际需要。  

3.可然气体浓度报警探测器安装位置是否与检测气体相适应。  

(九)、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

1.单位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的,必须及时明确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会熟练操作设施设备的,必须组织参加培训,确保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紧急情况下能熟练操作设施设备。  

3.微型消防站队员不能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必须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实战化演练,确保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要求,能够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  

4.单位未作出整改消除突出风险承诺的,必须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  

(十)、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

1.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并完整准确记录的,必须落实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每年至少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并如实制作检测维保记录并将结果报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存档备查。  

2.单位的各项防火安全制度是否健全落实(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  

3.单位的防火检查是否到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是否实行每日巡查,是否认真填写巡查记录;是否每月开展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是否落实了整改方案、整改措施和整改资金;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管理、维护到位;单位的消防档案是否建立、健全。  

(十一)、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

1.重点单位检查整改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宣传培训能力不足的,必须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开展示范性检查,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突发情况下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疏散在场群众。每半年对每名员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开展一次演练,留有相关记录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2.一般单位员工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警、不会灭火、不会逃生的,必须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新入职员工岗前培训,使其了解本场所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必须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十一、医院(住院部)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一)、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被占用  

1、消防车道存在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停车泊位、路桩、隔离墩、地锁等障碍物的,必须恢复原状,保持畅通,并设有“严禁占用”等标志。

2、车道两侧、上方存在有影响通行和作业的电力设施、架空管线、广告牌、围墙、栅栏、树木等障碍物的,必须清理达标,确保消防车道净宽不小于4米、净高不小于4米。

3、回车场地面及周围设置有妨碍消防车回车操作障碍物的,必须拆除。

4、消防救援场地存在妨碍消防车操作障碍物的,必须拆除。

(二)、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1、医院临时用房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  

2、现有医院(住院部)为高层建筑的且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严禁在周边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违规动火作业;确需动火动焊施工的,必须严格落实现场监护和防范措施。  

3、医院(住院部)的配电箱直接安装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上的,必须更换为难燃或不燃装修材料;电气线路穿越或者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的,必须采取穿管保护等防火措施。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周围必须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三)、防火分隔不到位  

1、医院的住院部分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必须调整设置位置。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2、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防火分隔不满足耐火*限要求的,必须更换为耐火*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3、建筑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楼梯间且未分隔的,必须采用耐火*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或者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

4、高层病房楼避难间兼做其他用途的,必须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同时,确保避难间应靠近楼梯间,并采用耐火*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5、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6、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的,必须立即关闭并保持常闭状态;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导致防火门不能自行关闭的,必须及时修复。  

7、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防火分隔不严密的,必须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四)、疏散通道不畅通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闭、堵塞、占用的,必须立即打通、拆除、清理,恢复畅通。除医疗有特殊要求外,其余的疏散门均不得上锁,疏散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病房的走廊存在增设床位占用疏散通道的,必须清理,确保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1米;无障碍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8米。  

2、医院(住院部)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必须拆除。

3、违规搭建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的,必须拆除,恢复原状。

4、医院(住院部)安全出口处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的,必须拆除、清理,保持24小时畅通。若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宿舍外门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5、医院(住院部)未在走廊的疏散口处悬挂或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的,应悬挂或张贴,病房的门背后宜悬挂或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  

(五)、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医院(住院部)内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必须及时搬离。  

(六)、消防设施损坏停用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消防自动灭火系统停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消防主机老化影响消防报警和联动功能的,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消防设施维保单位及时维修或更换,恢复系统正常报警功能。 

2、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的,必须立即整改,将控制柜设置为自动控制状态,并张贴明显标志。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机械防排烟等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联动功能。 

4、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供水功能。

(七)、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

1、医院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的,必须及时明确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落实24小时2人以上值班制度的,必须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且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会熟练操作设施设备的,必须组织参加培训,确保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紧急情况下能熟练操作设施设备。  

3、微型消防站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必须按照微型消防站标准进行建设;微型消防站队员不能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必须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实战化演练,确保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要求,能够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  

4、医院未作出整改消除突出风险承诺的,必须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

(八)、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  

1、医院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并完整准确记录的,必须落实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并如实制作检测维保记录,存档备查。  

2、医院未落实每日开展检查巡查的,未如实登记报告的,必须安排专人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妥善处置。医院(住院部)必须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3、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必须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必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4、医院(住院部)私自安装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的,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技术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医院(住院部)照明灯具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的,必须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应选用不燃、难燃材料。病房违规使用电热毯、电炉等电加热或者大功率用电设备的,必须清理。  

(九)、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  

1、医院检查整改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宣传培训能力不足的,必须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开展示范性检查,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突发情况下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疏散在场群众。  

2、在医护人员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警、不会灭火、不会逃生的,必须定期组织在医护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新入职的医护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了解本场所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在火灾发生时,医护人员必须组织、引导就医的病人进行疏散。  

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执行  

参考依据:《消防监督检查实用手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十二、养老院(老年人照料设施)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一)、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1.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  

2.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为不燃或者难燃材料。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3.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和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A级。严禁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保温。

4.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严禁在周边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并应在建筑外墙明显部位处张贴醒目警示标识;确需动火动焊施工的,要求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必须严格落实现场监护和防范措施。

5.电气线路穿越或者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的,必须采取穿金属管和金属分线盒保护等防火措施;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周围必须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二)、设置位置不合理,防火分隔不到位

1.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应大于54米,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2.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相关规定。  

3.地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4.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楼梯间且未分隔的,必须采用防火隔墙或者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  

5.厨房与其他部位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的,必须采用防火隔墙或者乙级防火门完全分隔,墙体砌筑到顶。  

6.防火隔墙、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7.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的,必须立即关闭并保持常闭状态;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导致防火门不能自行关闭的,必须及时修复。

8.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防火分隔不严密的,必须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三)、疏散通道不畅通,疏散楼梯形式不合理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闭、堵塞、占用的,必须立即打通、拆除、清理,恢复畅通。  

2.违规搭建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的,必须拆除,恢复原状。  

3.老年人照料设施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与敞开式连廊直接连通除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四)、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违规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的,必须及时清理。  

(五)、消防设施损坏停用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或不能正常运行的,消防主机老化影响消防报警和联动功能的,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维保单位及时维修或更换,恢复系统正常报警功能。  

2.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的,必须立即整改,将控制柜设置为自动控制状态,并设明显标志。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等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联动功能。  

4.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供水功能。  

5.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供水功能。  

6.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h,疏散照明的地面*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六)、严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1.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的,必须及时搬离、清理。

2.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的部位应独立设置,与其他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设施。  

3.电动自行车采取“飞线”、入室等方式违规充电的,必须及时纠正,加强教育警示。  

3.电动自行车停放周围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须及时清理,确保安全距离。  

(七)、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

1.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的,必须及时明确且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没有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少于2人,不会熟练操作设施设备的,必须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双人值班,并组织参加培训,确保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紧急情况下能熟练操作设施设备。  

3.微型消防站不符合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队员不能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必须按照标准配备相关消防装备器材,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实战化演练,确保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要求,能够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  

(八)、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

1.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并完整准确记录的,必须落实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并如实制作检测维保记录,存档备查;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应在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烟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  

2.未定期开展检查巡查,并如实登记报告的,必须安排专人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妥善处置。  

3.应落实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制度,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灶具应定期检查,确保无违规用火用电现象;厨房的烟道未定期清理的,必须保证每季度至少一次进行全面清洗。  

(九)、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

1.重点单位检查整改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宣传培训能力不足的,必须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开展示范性检查,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突发情况下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疏散在场人员。每年至少对每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留有相关记录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2.一般单位员工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警、不会灭火、不会逃生的,必须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新入职员工岗前培训,使其了解本场所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必须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十三、幼儿园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一)、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1.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  

2.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保温的,严禁在周边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并应在建筑外墙明显部位处张贴醒目警示标识,确需动火动焊施工的,要求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必须严格落实现场监护和防范措施。  

3.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为不燃或者难燃材料。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4.电气线路穿越或者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的,必须采取穿金属管和金属分线盒保护等防火措施;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周围必须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二)、防火分隔不到位

1.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幼儿园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米,不应大于54米,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幼儿园不应超过2层。  

2.幼儿园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幼儿园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相关规定。附设在建筑内的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3.厨房与其他部位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的,必须采用防火隔墙或者乙级防火门完全分隔,墙体砌筑到顶。  

(三)、疏散通道不畅通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闭、堵塞、占用的,必须立即打通、拆除、清理,恢复畅通。

2.在疏散通道、门窗等处设置铁栅栏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必须拆除;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3.违规搭建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的,必须拆除,恢复原状。

4.严禁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等处堆放易燃可燃物。  

(四)、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违规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的,必须及时清理。

(五)、消防设施损坏停用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消防主机老化影响消防报警和联动功能的,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维保单位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报警功能。

2.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的,必须立即整改,将控制柜设置为自动控制状态,并设明显标志。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等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联动功能。

4.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供水功能。

(六)、严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1.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的,必须及时搬离、清理。

2.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的部位应独立设置,与其他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设施。

3.电动自行车采取“飞线”、入室等方式违规充电的,必须及时纠正,加强教育警示。

3.电动自行车停放周围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须及时清理,确保安全距离。

(七)、落实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

1.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的,必须及时明确且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没有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少于2人,不会熟练操作设施设备的,必须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双人值班,并组织参加培训,确保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紧急情况下能熟练操作设施设备。

3.微型消防站不符合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队员不能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必须按照标准配备相关消防装备器材,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实战化演练,确保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要求,能够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

(八)、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

1.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并完整准确记录的,必须落实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并如实制作检测维保记录,存档备查。  

2.未定期开展检查巡查,并如实登记报告的,必须安排专人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妥善处置。

(九)、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

1.重点单位检查整改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宣传培训能力不足的,必须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开展示范性检查,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突发情况下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疏散在场人员。每年至少对每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留有相关记录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2.一般单位员工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警、不会灭火、不会逃生的,必须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新入职员工岗前培训,使其了解本场所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必须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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