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标准
项 目 标 准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 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度 不超过3度,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
嗅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PH 6.5-8.5
总硬度以CzCO3,计mg/L 450
铁Femg/L 0.3
锰Mnmg/L 0.1
铜Cumg/L 1.0
锌Znmg/L 1.0
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硫酸盐mg/L 250
氯化物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毒理学指标
氟化物mg/L 1.0
氰化物mg/L 0.05
砷Asmg/L 0.05
硒Semg/L 0.01
汞Hgmg/L 0.001
镉Cdmg/L 0.01
铬六价Cr6+mg/L 0.05
铅Pbmg/L 0.05
银 0.05
硝酸盐以N计mg/L 20
氯仿μg/L 60
四氯化碳*μg/L 3
苯并(a)芘*μg/L 0.01
滴滴滴*μg/L >1.0
六六六*μg/L >5.0
细菌学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100
总大肠菌群(MPN/100mL) 3
游离余氯
在与水接触30min后应不低于0.3mg/L。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外,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mg/L
放射性指标 总σ放射性Bq/L 0.1
总β放射性Bq/L 1.0
检验项目在一般情况下,细菌学指标和感官性状指标列为必检项目,其他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选定。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末梢水,每月进行一次全分析。
自备给水和农村集中式给水水质检验的采样点数、采样次数和检验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