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在正常生产运行过程中,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效果等做出综合评价,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业务受理依据: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安监第47号令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安监第47号令第二十一条
保密承诺:
评价报告仅提供给委托方和政府主管部门,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作为宣传材料。
注意事项:
1、指定专人陪同我公司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采样及检测;
2、进行现场采样及检测时,需检测的工作场所应正常生产,不得人为干扰采样及检测;
3、确保我公司在检测现场的工作人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