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租赁检测公司专业办理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百检网 2021-12-06
本公司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技术力量雄厚,我们将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及规程,遵循“公正、科学、准确、诚信”和“热情为用户服务”的质量目标和质量方针,承担工业与民用建筑、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港口码头、市政工程、建筑材料、岩土工程、工程测量等学科领域中各种委托试验、监督检测、施工监测,并为广大用户提供工程质量和可靠性的质疑及咨询服务、技术培训。为了贯彻实施《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针对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中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的具体事宜,深圳市房屋租赁办提出了如下操作指引意见:   1、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具有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且未改变房屋功能、结构的工商业用房,不需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2、具有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但注明“该宗地内建筑物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和消防主管部门的检测”的工商业用房,需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3、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具有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但改变房屋功能、结构,用于工商业、仓储业的出租房屋,需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4、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但能提供其他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用于工商业、仓储业的出租房屋,需提供安全检测报告。    5、对需要进行安全检测的出租房屋,各租赁所可根据工作量大小和轻重缓急程度,将出租面积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的先行纳管。(注意:以上所称“面积”是指同一租赁地址、同一建筑物内的租赁合同的累计面积。)   6、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的相关问题。    (一)此前已有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的效力问题。此前有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单位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需原检测单位签字盖章确认,或者有原检测单位开具的发票的,经查实给予认可。    (二)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时,已经提供了无期限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的,再次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时,无需再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三)办理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提供有效期内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合同登记或备案的租赁期限超过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的有效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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