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危险性定量鉴定
1 一般规定
1.1 本条在房屋危险性鉴定实践经验总结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危险性构件进行了重新定义。
1.2 条文中的“自然间”是指按结构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具体地讲是指房屋结构平面中,承重墙或梁围成的闭合体。
6.3 地基基础危险性鉴定
3.1~6.3.3 地基基础的检测鉴定是房屋危险性鉴定中的难点,本节根据有关标准规定和长期试验研究成果,确定了其鉴定内容和危险限值。
6.4 砌体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4.1 本条规定砌体结构构件应进行的必要检验工作。
4.2 这些条款具体规定了砌体结构危险限值。
5 木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5.1 本条规定木结构构件应进行的必要检验工作。
5.2 这些条款具体规定了木结构危险限值。
斜率ρ值和材质心腐缺陷,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52 0173 3840)确定。
6 石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6.1 本条规定石结构构件应进行的必要检验工作。
6.2 这些条款具体规定了石结构构件危险限值。
6.7 生土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7.1 本条规定生土结构构件应进行的必要检验工作。
7.2 这些条款具体规定了生土结构构件危险限值。
8 混凝土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8.1 本条规定混凝土结构构件应进行的必要检验工作。
8.2 这些条款具体规定了混凝土结构构件危险限值。
本导则规定了柱墙侧向变形值h/250或30mm内容,并规定墙柱倾斜率1%和位移量为h/500。
9 钢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9.1 本条规定钢结构构件应进行的必要检验工作。
9.2 这些条款具体规定了钢结构构件危险限值,梁、板等变形位移值L0/250侧弯矢高L0/600,平面外倾斜值h/500,以上限制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