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经研究,自2019年9月1日起,对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相关规定做出以下调整:
一、在新疆之外的
《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暂行)》第二十九条“在库机构按照检验规程要求,逐包扦取品质检验样品”,按照“在库机构按照不低于该批棉花实际包数50%的比例,扦取品质检验样品(检验机构可在必要时根据检验规程提高抽样比例)”执行。第四十二条“入库复检只对留样进行,不再重新取样。出库复检由复检机构在仓库协助下重新取样”,按照“入库复检只对留样进行,不再重新取样。出库复检由复检机构在仓库协助下重新取样,抽样比例应与入库公证检验时的抽样比例相同”执行。
二、继续按照《关于期货交割棉新疆交割仓库移库公证检验的公告》(〔2018〕第45号)实行“在新疆棉花交割仓库的未出具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证书的批次,可移库至内地交割仓库申请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的规定。
《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暂行)》第十六条第二款“入新疆其他监管仓库的棉花可移库至内地交割仓库申请交割棉检验”,按照“按新疆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入库公证检验进入监管仓库的棉花,未申请更换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证书的,可移库至内地交割仓库申报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执行。第二十三条第(八)项“棉批中含有已在交割仓库经过公证检验的棉包的”,按照“棉花批次已在交割仓库进行公证检验并出具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证书的”执行。
特此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 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