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

百检网 2021-12-15

2017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现将2017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公布如下:

一、配额数量

2017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量为:小麦963.6万吨,国营贸易比例90%;玉米720万吨,国营贸易比例60%;大米532万吨(其中:长粒米266万吨、中短粒米266万吨),国营贸易比例50%

二、申领条件

2017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基本条件为:201610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纳税记录和诚信情况;2015年以来在海关、工商、税务、信贷、检验检疫、粮食流通、环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受惩黑名单;履行了与业务相关的社会责任;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小麦

1、国营贸易企业;

22016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

32015年或2016年小麦用量10万吨以上的面粉生产企业;

42015年或2016年面粉用量5万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

52016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2016年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小麦或面粉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二)玉米

1、国营贸易企业;

22016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

32015年或2016年玉米用量5万吨以上的饲料生产企业;

42015年或2016年玉米用量15万吨以上的其他生产企业;

52016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2016年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玉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大米(长粒米和中短粒米需分别申请)

1、国营贸易企业;

22016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

3、具有粮食批发零售资格,2015年或2016年大米销售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粮食企业;

42015年或2016年大米用量5万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

52016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2016年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大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拥有多家加工厂的集团企业,须以各个加工厂名义独立申报、独立使用进口配额。申请大米进口关税配额的贸易型企业,可选择以集团总部或下属企业的名义申请,但总部和下属企业不得同时申请。

三、申请时间

2017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20161015日至30日。

申请者可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baijiantest.com)下载《2017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国家发展改革委各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的企业申请,并于20161130日前将企业申请表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企业申报有关信息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示。

四、分配原则

上述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包括历史生产加工、进口实绩、经营情况等)和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五、其他要求

(一)申请者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不得有任何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对虚假申报或拒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者,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对伪造有关资料骗取粮食进口关税配额证的,除依法收缴其配额证外,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申请者获得的上述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必须自用,进口的货物需由本企业加工经营。其中,进口的小麦、玉米需在本厂加工使用;进口的大米需以本企业名义组织销售。

(三)获得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要积*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授权机构组织开展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附表:2017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附表

2017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注册地址:

企业性质:国有   股份制   民营   外商投资

联系电话:

注册资本(万元):

20152016年纳税额(万元):

2015年底2016年底资产负债率:

申请农产品配额名称:

申请数量(吨)

一般贸易:

加工贸易:

□ 2016年有该农产品一般贸易进口实绩者

□ 2016年有该农产品加工贸易进口实绩者

□ 2016年无该农产品进口实绩者

以下由生产企业填写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一般贸易

□2015    □2016

产品名称:

加工原料名称:

年生产能力(吨):

年处理能力(吨):

年实际产量(吨):

年实际用量(吨):

该产品年销售额(万元):

加工贸易

出口产品名称:

进口原料名称:

年加工能力(吨):

年实际进口量(吨):

年实际出口量(吨):

年进口处理需求(吨):

以下由具有大米批发零售资格的粮食企业填写

2015年大米贸易年销售额(万元):

2016年大米贸易完成销售额(万元):

以下由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填写

企业实际进口情况

 

2015

2016

一般贸易配额

分配量(吨):

分配量(吨):

实际进口量(吨):

已完成进口量(吨):

调整期退回量(吨):

调整期退回量(吨):

加工贸易配额

分配量(吨):

分配量(吨):

实际进口量(吨):

已完成进口量(吨):

调整期退回量(吨):

调整期退回量(吨):

本企业已阅知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23号《公告》相关内容,承诺:保证符合国家规定的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保证本申请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获得粮食进口关税配额,保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粮食进口业务。如有违反本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联合惩戒。

                                                  

申请企业(盖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表说明:1、企业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一一对应,一码一申请。如暂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则填写企业税务登记号,并按企业税务登记号一号一申请。2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指企业2015年或2016年以申请进口的农产品(包括粉、粒)为主要原料加工产品实际生产经营情况,2015年的以截止到2015年底为准,2016年的以截止到20169月底为准。3、申请加工贸易的企业按照当地商务部门出具的2016年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填写产品年加工能力年实际出口量和原料年进口处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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