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现将2017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公布如下:
一、配额数量
2017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量为:小麦963.6万吨,国营贸易比例90%;玉米720万吨,国营贸易比例60%;大米532万吨(其中:长粒米266万吨、中短粒米266万吨),国营贸易比例50%。
二、申领条件
2017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基本条件为:2016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纳税记录和诚信情况;2015年以来在海关、工商、税务、信贷、检验检疫、粮食流通、环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受惩黑名单;履行了与业务相关的社会责任;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小麦
1、国营贸易企业;
2、2016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
3、2015年或2016年小麦用量10万吨以上的面粉生产企业;
4、2015年或2016年面粉用量5万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
5、2016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2016年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小麦或面粉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二)玉米
1、国营贸易企业;
2、2016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
3、2015年或2016年玉米用量5万吨以上的饲料生产企业;
4、2015年或2016年玉米用量15万吨以上的其他生产企业;
5、2016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2016年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玉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大米(长粒米和中短粒米需分别申请)
1、国营贸易企业;
2、2016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
3、具有粮食批发零售资格,2015年或2016年大米销售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粮食企业;
4、2015年或2016年大米用量5万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
5、2016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2016年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大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拥有多家加工厂的集团企业,须以各个加工厂名义独立申报、独立使用进口配额。申请大米进口关税配额的贸易型企业,可选择以集团总部或下属企业的名义申请,但总部和下属企业不得同时申请。
三、申请时间
2017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2016年10月15日至30日。
申请者可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baijiantest.com)下载《2017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国家发展改革委各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的企业申请,并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企业申请表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企业申报有关信息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示。
四、分配原则
上述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包括历史生产加工、进口实绩、经营情况等)和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五、其他要求
(一)申请者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不得有任何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对虚假申报或拒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者,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对伪造有关资料骗取粮食进口关税配额证的,除依法收缴其配额证外,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申请者获得的上述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必须自用,进口的货物需由本企业加工经营。其中,进口的小麦、玉米需在本厂加工使用;进口的大米需以本企业名义组织销售。
(三)获得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要积*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授权机构组织开展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附表:2017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附表
2017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企业注册地址: | |||||||||||
企业性质:□ 国有 □股份制 □民营 □外商投资 | 联系电话: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15年□2016年纳税额(万元): | □2015年底□2016年底资产负债率: | |||||||||
申请农产品配额名称: | 申请数量(吨) | 一般贸易: | |||||||||
加工贸易: | |||||||||||
□ 2016年有该农产品一般贸易进口实绩者 | □ 2016年有该农产品加工贸易进口实绩者 | □ 2016年无该农产品进口实绩者 | |||||||||
以下由生产企业填写 | |||||||||||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 一般贸易 | □2015年 □2016年 | |||||||||
产品名称: | 加工原料名称: | ||||||||||
年生产能力(吨): | 年处理能力(吨): | ||||||||||
年实际产量(吨): | 年实际用量(吨): | ||||||||||
该产品年销售额(万元): | |||||||||||
加工贸易 | 出口产品名称: | 进口原料名称: | |||||||||
年加工能力(吨): | 年实际进口量(吨): | ||||||||||
年实际出口量(吨): | 年进口处理需求(吨): | ||||||||||
以下由具有大米批发零售资格的粮食企业填写 | |||||||||||
2015年大米贸易年销售额(万元): | 2016年大米贸易完成销售额(万元): | ||||||||||
以下由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填写 | |||||||||||
企业实际进口情况 |
| 2015年 | 2016年 | ||||||||
一般贸易配额 | 分配量(吨): | 分配量(吨): | |||||||||
实际进口量(吨): | 已完成进口量(吨): | ||||||||||
调整期退回量(吨): | 调整期退回量(吨): | ||||||||||
加工贸易配额 | 分配量(吨): | 分配量(吨): | |||||||||
实际进口量(吨): | 已完成进口量(吨): | ||||||||||
调整期退回量(吨): | 调整期退回量(吨): | ||||||||||
本企业已阅知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23号《公告》相关内容,承诺:保证符合国家规定的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保证本申请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获得粮食进口关税配额,保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粮食进口业务。如有违反本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联合惩戒。
申请企业(盖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 |||||||||||
填表说明:1、企业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一一对应,一码一申请。如暂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则填写企业税务登记号,并按企业税务登记号一号一申请。2、“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指企业2015年或2016年以申请进口的农产品(包括粉、粒)为主要原料加工产品实际生产经营情况,2015年的以截止到2015年底为准,2016年的以截止到2016年9月底为准。3、申请加工贸易的企业按照当地商务部门出具的2016年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填写产品“年加工能力”、“年实际出口量”和原料“年进口处理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