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郭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
文书显示,该案诉争商标为郭某2018年申请注册的“茶妍月瑟及图”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与“茶颜悦色”商标构成近似,予以无效宣告。原告郭某称,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
法院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相近、读音相同,图形构成元素、设计手法等近似,构成近似商标。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审查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终裁判结果为,驳回郭某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