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今年6月,加加食品公司以及控股股东湖南**投资当天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近日,加加食品公告称,公司、湖南**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湖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湖南证监局拟对加加食品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0万元。
图源加加食品官网
公告中提出加加食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2018 年 2 月 9 日、2 月 11 日,因迫于外部债务压力,加加食品、湖南**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振指示加加食品财务人员将加加食品 2400 万元转给其指定的自然人刘某渝,将 3000 万元转给加加食品控股股东湖南**控制的湖南派仔食品,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段维嵬签字审批同意付款,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刘永交,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彭杰,公司监事王彦武知悉上述资金转账事项。上述两笔转账金额合计 5400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2.62%,未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审议,在事项发生时,未通过临时公告予以及时披露。
第二,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情况。2017 年 3 月 7 日至 2018 年 1 月 30 日,为向外部保理等机构融资或帮助湖南**对外借款提供质押,杨振指使加加食品财务人员收集公司出纳保管的银行U 盾、密码,公司财务副总监保管的复核 U 盾、密码,交给湖南**财务总监蔡某珍,由蔡某珍指使湖南**会计周某铭使用加加食品的银行 U 盾、密码,通过网上银行向关联方宁夏可可美、宁夏玉蜜淀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合计金额6.99亿元,向杨振指定的深圳农耕世纪开具商业承兑汇票 2,000 万元,公司副董事长扬子江知悉,参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上述合计开具 7.19亿元商业承兑汇票的关联交易事项,占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4.91%,未经加加食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审议,不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在事项发生时,均未按照规定予以披露。
第三,未及时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情况。2017 年 11 月杨振使用加加食品的公章,以加加食品的名义为湖南**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合计金额 2.95亿元,占公司 2017 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14.33%,未经加加食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审议,在事项发生时,未通过临时公告予以及时披露,公司副董事长杨子江知悉、参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截至 2018 年 9 月 28 日,前述违规担保已全部解除。
湖南省证监局拟决定:一、对加加食品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40 万元;二、对湖南**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40 万元;三、对杨振给予警告,并处于罚款 20 万元,其中作为加加食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10 万元,作为湖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10 万元;四、对杨子江、段维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5 万元;五、对刘永交、彭杰、王彦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于罚款 3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