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SMP)是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求,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知道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
本期问答我们征集了网友提出的一些关于特医食品的问题进行汇总,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Q1、特医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关系是怎么样的?具体如何分类呢?
A: 根据我国国家标准分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一种。
特殊膳食用食品主要包括:
a)婴幼儿配方食品:
婴儿配方食品;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b)婴幼儿辅助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c)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d)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分为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两类。
a)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无乳糖配方,低乳糖配方,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氨基酸配方,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母乳营养补充剂。
b)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营养配方食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
Q2、特医食品原料应该如何选择?有没有名单?
A: 目前来说特医食品是没有原料名单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2017修订版)规定,特医食品中“不得添加标准中规定的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以外的其他生物活性物质”。标准以内的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具体请看GB25596-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和GB2992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Q3、陈皮作为药食同源的原料可以添加到特医食品中吗?
A:《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2017修订版)》中指出“配方中食品原料、食品辅料、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或)有关规定,不得添加标准中规定的营养素和可选择性成分以外的其他生物活性物质”。陈皮属于药食同源的原料,很难保证添加过程中不会带入标准规定以外的生物活性物质,因此不能添加。在符合法规标准要求的情况下,尽量选择营养素单一、营养成分明确的食品原料、食品辅料、营养强化剂和食品添加剂。
Q4、普通食品是否可以与特医食品共线生产?
A: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六章第三十二条中第十条明确指出:“制定产品共线生产与风险管控要求。不同品种的产品在同一条生产线上生产时,应经充分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包括但不限于食物蛋白过敏风险),制定有效清洁措施且经有效验证,防止交叉污染,确保产品切换不对下一批产品产生影响,并应符合产品批准注册时的相应要求。”
Q5、总局关于调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过渡期的公告(2017年第139号),其中第二条在我国境内生产或向我国境内出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以前的,可在我国境内销售至保质期结束。这句话该如何理解?2018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怎么判定产品属于特医食品?是厂家声称是就算是吗?
A: 2018年12月31日前生产,符合GB25596或GB29922尚未获得注册批准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可在我国境内销售至保质期结束。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求,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FSMP标法颁布时间线:
2009.11 GB 25596-201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公开征求意见
2012.02 GB 25596-201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问答公布
2013.07 GB 29922-201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正式发布
2013.12 GB 29923-201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2013.12 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2015.04 GB 29922-2010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问答公布
2016-2017《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相关配套文件
2019.0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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