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
**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案例解读
一家火腿生产公司向当地很多超市供货。2016年6月,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举报,称该公司为了节约成本,其生产火腿的程序存在问题。虽然食用者可能感觉不到,但是如果消费者长期食用,则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很大的损害。其实,该公司知道这种生产方法存在安全隐患,但是为了节约生产资金一直未改正。于是,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收到举报并核实后,决定对该企业的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请他按照规定生产火腿,保证食品安全。
图文无关
专家说法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企业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时,如果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句话点评
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操作,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否则,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能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